一、案情简介
L某某与其他两人在2010年9月成立某投资公司,之后股东不断增多。2013年L某某又成为了某自动化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与某社区签署了用地安置意向书,公司摘牌后社区会将该地的款项返还给公司。款项到了之后,公司财务经理在L某某安排下以公司名义购买了空白税务发票,并以自动化公司名义填写税务发票。让人到社区,要求将购地款项转入自动化公司账户。之后L某某将该笔款项用于个人债务偿还。
二、办案过程
当事人因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后,一审被判职务侵占罪量刑十二年。罗健律师在上诉中担任L某某的辩护人,在综合分析案情和证据后提出定罪错误且量刑过重的建议,并展开辩护。
三、辩护思路
综合本案被告人L某某的各种犯罪情节和表现,应当构成。
1、公司与某社区签订的《安置意向书》作为双务合同,土地返还款一事根本无法做到“被平账”、“被掩盖”、“被隐瞒”。
2、上诉人L某某升从未授意经手或知情人员向公司其他股东隐瞒;
3、上诉人L某某将土地返还款部分款项用于了公司。
4、自动化公司要按照《安置意向书》的约定支付相应对价,该对价应从职务侵占的犯罪数额中予以剔除。
四、办案结果
(2018)湘01刑终xxx号
上诉人L某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五、办案心得
在发现法院定罪错误,量刑不当的情况下,更应该抓住这个点,开展辩护。这样更有利于为当事人更好地维护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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