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疑问?

马上发起在线咨询,专业律师快速回复你的问题

立即咨询

B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湖南湘军麓和律师事务所臻达团队罗健律师为其辩护,获缓刑

发布时间:2022-03-16 09:38:06 浏览:4638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情简介

自2020年10月至2021年7月,被告人B某某在某市某区XXX房成立工作室,从事收购他人实名认证的手机号码注册微信账号并出售给他人的业务。被告人B某某和S某(另案处理)约定,S某及其团队将他人实名注册的手机号码发到多个微信群中,被告人B某某可以从该些微信群中获取电话号码注册微信账号,每注册成功一个微信账号,被告人B某某向申某支付33元到36元不等。被告人B某某招募C某、C某1、Z某等人从上述微信群中获取他人实名注册的手机号码并注册微信账号,被告人B某某再将注册成功的微信账号转卖给他人非法牟利。

2021年4月份至7月,被告人B某某花费约27万元从S某处非法购买他人实名注册手机号码8100余条,成功注册微信账号约7400个,并将上述微信账号以31.88万元全部转卖给Z某(另案处理)。另查明,2021年7月,Z某转给被告人B某某20万元预付款用于购买微信账号,被告人B某某要Z某将该20万元转入C某的账户,并安排C某将该20万元支付了1万余元用于购买电话号码,剩余18万余元存于C某的银行账户内。

2021年7月6日,被告人B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同日,公安机关对某市某区XXXX房进行搜查,查获联想笔记本电脑1台、台式电脑主机3台。同年9月24日,公安机关对C某卡号为62XXXXXX71的中国某银行账户内的181606.37元进行冻结。同年10月29日,被告人B某某家属向本院退缴非法所得人民币31.88万。

 

二、办案过程

罗健律师在接受被告人的委托之后,积极的分析案件相关的事实、证据,对相关的犯罪行为、情节进行分析,从该行为的定罪量刑上提出相关的辩护意见,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利。

 

三、辩护思路

1、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量刑标准中的“违法所得”应当扣除交易成本。

2、B某某涉嫌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属于情节严重,不属于情节特别严重,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恳请对B某某适用缓刑

 

四、办案结果

(2021)湘0104刑初14xx号

1、被告人B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2、公安机关冻结在案的C某账户内的涉案违法资金人民币十八万一千六百零六元三角七分及其孳息,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冻结账户清单附后)

3、公安机关扣押的涉案联想笔记本电脑一台、台式电脑主机三台,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4、被告人B某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三十一万八千八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5、责令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B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彻底删除所有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

6、责令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B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就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道歉内容须经本院审查认可)。

 

五、办案心得 

在刑事犯罪中,对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情节严重程度进行分析是十分重要的,这一分析不仅影响被告人的定罪,也影响被告人的量刑,不同的情况下,被告人适用刑罚的轻重不同,能否适用缓刑的情况也不同。

发表评论
去登录

B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湖南湘军麓和律师事务所臻达团队罗健律师为其辩护,获缓刑

发布时间:2022-03-16 09:38:06 浏览:4638次

一、案情简介

自2020年10月至2021年7月,被告人B某某在某市某区XXX房成立工作室,从事收购他人实名认证的手机号码注册微信账号并出售给他人的业务。被告人B某某和S某(另案处理)约定,S某及其团队将他人实名注册的手机号码发到多个微信群中,被告人B某某可以从该些微信群中获取电话号码注册微信账号,每注册成功一个微信账号,被告人B某某向申某支付33元到36元不等。被告人B某某招募C某、C某1、Z某等人从上述微信群中获取他人实名注册的手机号码并注册微信账号,被告人B某某再将注册成功的微信账号转卖给他人非法牟利。

2021年4月份至7月,被告人B某某花费约27万元从S某处非法购买他人实名注册手机号码8100余条,成功注册微信账号约7400个,并将上述微信账号以31.88万元全部转卖给Z某(另案处理)。另查明,2021年7月,Z某转给被告人B某某20万元预付款用于购买微信账号,被告人B某某要Z某将该20万元转入C某的账户,并安排C某将该20万元支付了1万余元用于购买电话号码,剩余18万余元存于C某的银行账户内。

2021年7月6日,被告人B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同日,公安机关对某市某区XXXX房进行搜查,查获联想笔记本电脑1台、台式电脑主机3台。同年9月24日,公安机关对C某卡号为62XXXXXX71的中国某银行账户内的181606.37元进行冻结。同年10月29日,被告人B某某家属向本院退缴非法所得人民币31.88万。

 

二、办案过程

罗健律师在接受被告人的委托之后,积极的分析案件相关的事实、证据,对相关的犯罪行为、情节进行分析,从该行为的定罪量刑上提出相关的辩护意见,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利。

 

三、辩护思路

1、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量刑标准中的“违法所得”应当扣除交易成本。

2、B某某涉嫌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属于情节严重,不属于情节特别严重,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恳请对B某某适用缓刑

 

四、办案结果

(2021)湘0104刑初14xx号

1、被告人B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2、公安机关冻结在案的C某账户内的涉案违法资金人民币十八万一千六百零六元三角七分及其孳息,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冻结账户清单附后)

3、公安机关扣押的涉案联想笔记本电脑一台、台式电脑主机三台,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4、被告人B某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三十一万八千八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5、责令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B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彻底删除所有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

6、责令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B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就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道歉内容须经本院审查认可)。

 

五、办案心得 

在刑事犯罪中,对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情节严重程度进行分析是十分重要的,这一分析不仅影响被告人的定罪,也影响被告人的量刑,不同的情况下,被告人适用刑罚的轻重不同,能否适用缓刑的情况也不同。

发表评论
去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