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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上海靖予霖律师事务所陈沛文律师团队提供刑事辩护服务,成功认定从犯、自首、无非法获利等多个情节,获得最轻量刑,当庭取保

发布时间:2024-05-06 17:12:49 浏览:480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件结果、亮点、焦点、封面语

罪名:开设赌场

结果: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行三年,当庭取保

亮点:采纳律师辩护意见;成功认定了自首、从犯、无非法获利等多个情节,获最轻量刑

焦点:语聊直播涉赌案件的从犯认定

封面语:于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上海市靖予霖律师事务所陈沛文律师团队在侦查阶段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在了解案情、进行一系列的辩护准备工作中,陈沛文律师认为于某的涉案行为仅为正常的履职行为,系为他人所利用,其在涉案活动中地位低,作用小,应认定为从犯;且于某系主动到案且如实供述,应认定为自首,且存在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进一步研究刑法中有关开设赌场罪的构成要件和实务案例后,陈沛文律师团队向法院提交了辩护意见。法院最终采纳辩护观点,认定了自首、从犯、无非法获利等多个情节,于某在所有被告人中获最轻量刑。

 

二、案情简介

    本案当事人于某系某大厂员工,入职初负责大玩家运营,后负责商务运营,主要的工作内容是对接既有的供应商,沟通新的需求,与供应商进行谈判等。因公会运营部门人手不足,而被临时安排负责部分公会的日常对接和通知的上传下达,包括向直播公会发布运营政策、对接公会负责人、管理公会、解答或解决公会日常事宜等。该公司因在直播间开展军火交易,涉嫌开设赌场罪被立案侦查。检察院在起诉书中将当事人列为排位第二的被告人,当事人了解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后,找到陈沛文律师团队为其辩护。

 

三、办案过程

    辩护人介入后,通过对案件进行梳理,认为于某的涉案行为在正常履职范围内,系属为他人所利用,且于某在本案中无非法获利。其在涉案活动中地位低,作用小,且其主动向公安机关反映情况,如实陈述相关事实,具有自首情节。陈沛文律师团队向法院提交了辩护意见。法院最终采纳辩护观点,认定了自首、从犯、无非法获利等多个情节,成功将当事人于某从起诉中排位第二的被告变为所有被告中获最轻量刑的被告。

 

四、办案思路

    陈沛文律师梳理案件经过后发现:于某与涉案公会的对接为基于正常的工作要求与安排。其在对接工会的工作中,始终是基于公司的工作要求及相应的规定,并无任何违规或超越权限向涉案直播公会直接或间接提供既定公会管理规则之外的任何帮助。因而,于某的涉案行为仅为一名员工所应当且正当履行的工作,而非任何开设赌场的实行行为或帮助行为。于某其自始至终都并未与涉案直播公会产生任何利益关系,其并未基于涉案活动取得分成或其他形式的收益,也从未向涉案直播公会收取或接受钱款。基于此,陈沛文律师提出如下三点辩护意见:

    第一,本案系其他两位主犯与公会合谋,利用直播游戏功能及管理权限实施开设赌场,于某的涉案行为仅是正常的履职行为。首先,其在工作上受两位主犯的安排,涉案的对接工作并非于某的核心岗位职责,只是其领导以人手不足为由,临时为其安排的超出其职责范围的工作。其次,于某在开展工作过程中,一直按照直播平台的工作流程和要求,事事有汇报、件件有审批,属于听从领导指示的行为。因此,虽然于某的涉案行为客观上对背包公会收军火提供了帮助,但本质系受其他两位主犯所利用,其个人并无实施违法犯罪的意图和动机。此外,涉案直播公会的行为不会对其个人的工资等产生影响,其自始至终都并未与涉案直播公会产生任何利益关系,故于某并无任何非法收益。其在涉案活动中地位低,作用小,应认定为从犯。

    第二,于某接到通知后,在公司负责人的陪同下主动前往公安机关说明情況,如实陈述相关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刑法》第67条以及《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中规定,犯罪嫌疑人在未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经陪同主动前往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相关事实的,应认定为自首。依据派出所出具的于某的“抓获经过”,于某接受公安经过通知,在2023年1月29日,公司负责人的陪同下主动、直接到派出所处接受调查,说明情况。到案后,始终如实陈述相关事实,应认定其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三,于某的涉案行为是其正常履职行为,其受上级领导所利用而被动的牵涉到涉案活动中,涉案情节轻微,主观上也并未意图参与涉案活动或为涉案活动提供帮助,主观恶性明显较小。于某经过司法机关的教育,已经充分认识到其行为可能存在的违法性,已经深刻认识到了法律的威严,并对自己未严格审慎开展工作活动表示忏悔。于某也表示以后将认真学习法律知识,谨慎行事,严以律己,坚决不触碰法律红线,其悔罪态度良好,已认罪认罚,依法应从宽处理。

 

五、办案结果

  在审判阶段,辩护人向法院提交了如上三点辩护意见。承办法官采纳辩护意见,认定了自首、从犯、无非法获利等多个情节,于某在所有被告人中获最轻量刑。

 

六、办案心得

    在办案过程中,应详细了解、理清当事人在涉案活动中的具体行为、在本案中起到的作用,从而准确把握主从犯的区分,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权益。辩护工作需要全面发掘、保持敏感,才能实现令当事人满意的结果。

    在当事人存在从犯、自首、认罪认罚、无非法获利等多个有利情节的情况下,应当在辩护意见中如实、充分地向法院反映该类情节,保障当事人应有的权利,尽最大努力争取最轻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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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上海靖予霖律师事务所陈沛文律师团队提供刑事辩护服务,成功认定从犯、自首、无非法获利等多个情节,获得最轻量刑,当庭取保

发布时间:2024-05-06 17:12:49 浏览:480次

一、案件结果、亮点、焦点、封面语

罪名:开设赌场

结果: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行三年,当庭取保

亮点:采纳律师辩护意见;成功认定了自首、从犯、无非法获利等多个情节,获最轻量刑

焦点:语聊直播涉赌案件的从犯认定

封面语:于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上海市靖予霖律师事务所陈沛文律师团队在侦查阶段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在了解案情、进行一系列的辩护准备工作中,陈沛文律师认为于某的涉案行为仅为正常的履职行为,系为他人所利用,其在涉案活动中地位低,作用小,应认定为从犯;且于某系主动到案且如实供述,应认定为自首,且存在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进一步研究刑法中有关开设赌场罪的构成要件和实务案例后,陈沛文律师团队向法院提交了辩护意见。法院最终采纳辩护观点,认定了自首、从犯、无非法获利等多个情节,于某在所有被告人中获最轻量刑。

 

二、案情简介

    本案当事人于某系某大厂员工,入职初负责大玩家运营,后负责商务运营,主要的工作内容是对接既有的供应商,沟通新的需求,与供应商进行谈判等。因公会运营部门人手不足,而被临时安排负责部分公会的日常对接和通知的上传下达,包括向直播公会发布运营政策、对接公会负责人、管理公会、解答或解决公会日常事宜等。该公司因在直播间开展军火交易,涉嫌开设赌场罪被立案侦查。检察院在起诉书中将当事人列为排位第二的被告人,当事人了解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后,找到陈沛文律师团队为其辩护。

 

三、办案过程

    辩护人介入后,通过对案件进行梳理,认为于某的涉案行为在正常履职范围内,系属为他人所利用,且于某在本案中无非法获利。其在涉案活动中地位低,作用小,且其主动向公安机关反映情况,如实陈述相关事实,具有自首情节。陈沛文律师团队向法院提交了辩护意见。法院最终采纳辩护观点,认定了自首、从犯、无非法获利等多个情节,成功将当事人于某从起诉中排位第二的被告变为所有被告中获最轻量刑的被告。

 

四、办案思路

    陈沛文律师梳理案件经过后发现:于某与涉案公会的对接为基于正常的工作要求与安排。其在对接工会的工作中,始终是基于公司的工作要求及相应的规定,并无任何违规或超越权限向涉案直播公会直接或间接提供既定公会管理规则之外的任何帮助。因而,于某的涉案行为仅为一名员工所应当且正当履行的工作,而非任何开设赌场的实行行为或帮助行为。于某其自始至终都并未与涉案直播公会产生任何利益关系,其并未基于涉案活动取得分成或其他形式的收益,也从未向涉案直播公会收取或接受钱款。基于此,陈沛文律师提出如下三点辩护意见:

    第一,本案系其他两位主犯与公会合谋,利用直播游戏功能及管理权限实施开设赌场,于某的涉案行为仅是正常的履职行为。首先,其在工作上受两位主犯的安排,涉案的对接工作并非于某的核心岗位职责,只是其领导以人手不足为由,临时为其安排的超出其职责范围的工作。其次,于某在开展工作过程中,一直按照直播平台的工作流程和要求,事事有汇报、件件有审批,属于听从领导指示的行为。因此,虽然于某的涉案行为客观上对背包公会收军火提供了帮助,但本质系受其他两位主犯所利用,其个人并无实施违法犯罪的意图和动机。此外,涉案直播公会的行为不会对其个人的工资等产生影响,其自始至终都并未与涉案直播公会产生任何利益关系,故于某并无任何非法收益。其在涉案活动中地位低,作用小,应认定为从犯。

    第二,于某接到通知后,在公司负责人的陪同下主动前往公安机关说明情況,如实陈述相关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刑法》第67条以及《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中规定,犯罪嫌疑人在未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经陪同主动前往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相关事实的,应认定为自首。依据派出所出具的于某的“抓获经过”,于某接受公安经过通知,在2023年1月29日,公司负责人的陪同下主动、直接到派出所处接受调查,说明情况。到案后,始终如实陈述相关事实,应认定其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三,于某的涉案行为是其正常履职行为,其受上级领导所利用而被动的牵涉到涉案活动中,涉案情节轻微,主观上也并未意图参与涉案活动或为涉案活动提供帮助,主观恶性明显较小。于某经过司法机关的教育,已经充分认识到其行为可能存在的违法性,已经深刻认识到了法律的威严,并对自己未严格审慎开展工作活动表示忏悔。于某也表示以后将认真学习法律知识,谨慎行事,严以律己,坚决不触碰法律红线,其悔罪态度良好,已认罪认罚,依法应从宽处理。

 

五、办案结果

  在审判阶段,辩护人向法院提交了如上三点辩护意见。承办法官采纳辩护意见,认定了自首、从犯、无非法获利等多个情节,于某在所有被告人中获最轻量刑。

 

六、办案心得

    在办案过程中,应详细了解、理清当事人在涉案活动中的具体行为、在本案中起到的作用,从而准确把握主从犯的区分,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权益。辩护工作需要全面发掘、保持敏感,才能实现令当事人满意的结果。

    在当事人存在从犯、自首、认罪认罚、无非法获利等多个有利情节的情况下,应当在辩护意见中如实、充分地向法院反映该类情节,保障当事人应有的权利,尽最大努力争取最轻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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