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伟麟 严选律师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广东省广州市
发布时间:1953-05-22
最高人民法院西北分院关于减刑问题的批复
(1953年5月22日)
西安市人民法院:
你院法秘(一)字第715号函提出有关犯人减刑的几个问题:
(一)减刑的法律根据是什么?
(二)由何机关决定(法院或司法行政部门)?
(三)用什么形式宣布决定(判决书形式或行政命令形式)?
对以上各问题,经研究后,提出初步意见,并报请中央司法部同意,依次答复如下:
(一)目前虽无减刑的法律明文,但根据“惩罚与教育改造相结合”的狱政方针,对恪守监管纪律,一贯劳动积极,真诚悔罪并能帮助其他犯人改造而有实据者,是可以减刑的。
(二)减刑要经过一定的程序,即首先由主管人犯的机关提出减刑意见,经同级法院同意,报请上级法院决定。
(三)可以用行政命令的形式,不必用判决书的形式,因为减刑含有奖励的意义,是属于行政性质的,故用行政命令形式较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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