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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西某公司与被告A公司、A某某及第三人C公司、D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案,广西望之辩律所龚振中律师为其辩护,代理第三人C公司,法院一、二审裁定驳回原告起诉,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发布时间:2022-03-11 09:41:36 浏览:3262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情经过

原告广西某公司与被告A公司、A某某及第三人C公司、D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案,原告2020年7月向广西北海海事法院起诉,后经第三人提出管辖异议,2020年11月6日本案移送南宁市青秀区法院立案审理,2021年8月6日青秀区法院一审裁定驳回原告起诉,移送公安机关处理,2021年10月26日南宁市中院二审裁军维持一审裁定。 

广西某公司向法院提出二案诉请有:1、确认广西某某公司涉案的9000吨油品享有所有权;2、C公司返还上述油品给广西某某公司;3、如无法确认上述油品归广西某某公司所有,判令A公司向广西某公司退回已收货款3600万元,并支付相应违约金;4、A某和A公司对上述赔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5、由被告及第三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原告诉称,2020年3月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二份购销合同,购买9000吨的油品货物,之后,被告将案涉原属于C公司的油品在山东装运,后在浙江舟山港锚泊,原告未取得货物,在此期间,原告已支付给被告全部货款计3600万元。故原告认为其应当为涉案油品货物合法所有权人,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C公司则答辩称,其与D公司存在合同关系,双方约定所有权保留条款,货权未发生转移,其应当系涉案油品货物合法所有权人。

D公司答辩也认为其未将涉案油品货物移交给被告,涉案油品货物合法所有权人应当为C公司。

A某某则作为A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被某某公安局以合同诈骗犯罪立案侦查,并已被逮捕关押于某某看守所。

二、办案过程

   1、签订代理合同,确定代理关系。

2020年7月13日,龚律师正式接受C公司的委托,担其委托代理人,公司认为,本案为刑民交叉的海商案件,应当在原有的海商律师的基础上,增加专业的刑事律师,实践证明,这是一个正确而伟大的决定,给公司带来的意想不到的惊喜。2、要求解除查封和提存。基于原告已对案油品货物进行保全和查封,且仓储保管费用每月高达50多万元,故2020年7月从2020年11月,龚律师前后5次到北海海事法院,代表公司请求法院协商各方,对案油品货物进行解封或是提存,但因为各种原因各方没有达成一致意见。3、提出管辖权异议。2020年7月从2020年11月,龚律师前后5次到北海海事法院,代表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二案北海海事法院并不具有管辖权,应当将案件移交给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审理,最终本案移送给南宁市青秀区法院管辖。4、提出移交公安机关处理。龚律师认为本案可能涉嫌合同诈骗犯罪和发票犯罪,一直代表公司请求法院先刑后民,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三、办案思路

   本案当中,作为C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龚律师在海商律师提出的民事代理意见的基础上,重点从刑事方面提出了代理意见和办案思路:广西某公司与被告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等交易行为极可能涉嫌合同诈骗、虚开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刑事犯罪,故人民法院依法应当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四、案件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据某某公安局向本院出具的《告知函》反映,被告A某在自身没有支付能力的情况下,利用其实际控制的A公司在内的多家公司多次采购货物,在取得相关货物后强行将货物拉走转卖,并拒不支付货款,已涉嫌合同诈骗犯罪,该局已对此立案侦查,故本案有经济犯罪嫌疑,不属经济纠纷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的规定,对广西某某公司的起诉,裁定予以驳回,并移送公安机关,后二审裁定维持一审裁定。

五、办案体会

1、厘清繁乱复杂的法律关系。

本案无疑是一个争议很大、标的巨大,当事人众多、关系繁杂的疑难复杂的刑事交叉案件,作为代理人,龚律师首先通过思维导图和纵横对比表,将各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法律关系、权利与义务等问题清理清楚、分清责任。

2、坚持刑事交叉转换的思路和观点。

本案当中,争议焦点是案涉油品的所有权到底属于谁?从案件事实和相关证据来说,应当属于C公司。作为专业的刑事律师,在坚持上述观点与主张的基础上,在本案中还坚持刑事交叉转换的思路和观点,也多次与法官交换意见,最终取得了驳回原告起诉,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阶段性的胜利。

3、专业的刑事律师可以助力民商律师,获得胜诉。

许多重大复杂疑难的刑民交叉的案件,除了专业的民事律师之外,专业的刑事律师可以助力民商律师,从刑事方面入手,最终获得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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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西某公司与被告A公司、A某某及第三人C公司、D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案,广西望之辩律所龚振中律师为其辩护,代理第三人C公司,法院一、二审裁定驳回原告起诉,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发布时间:2022-03-11 09:41:36 浏览:3262次

一、案情经过

原告广西某公司与被告A公司、A某某及第三人C公司、D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案,原告2020年7月向广西北海海事法院起诉,后经第三人提出管辖异议,2020年11月6日本案移送南宁市青秀区法院立案审理,2021年8月6日青秀区法院一审裁定驳回原告起诉,移送公安机关处理,2021年10月26日南宁市中院二审裁军维持一审裁定。 

广西某公司向法院提出二案诉请有:1、确认广西某某公司涉案的9000吨油品享有所有权;2、C公司返还上述油品给广西某某公司;3、如无法确认上述油品归广西某某公司所有,判令A公司向广西某公司退回已收货款3600万元,并支付相应违约金;4、A某和A公司对上述赔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5、由被告及第三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原告诉称,2020年3月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二份购销合同,购买9000吨的油品货物,之后,被告将案涉原属于C公司的油品在山东装运,后在浙江舟山港锚泊,原告未取得货物,在此期间,原告已支付给被告全部货款计3600万元。故原告认为其应当为涉案油品货物合法所有权人,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C公司则答辩称,其与D公司存在合同关系,双方约定所有权保留条款,货权未发生转移,其应当系涉案油品货物合法所有权人。

D公司答辩也认为其未将涉案油品货物移交给被告,涉案油品货物合法所有权人应当为C公司。

A某某则作为A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被某某公安局以合同诈骗犯罪立案侦查,并已被逮捕关押于某某看守所。

二、办案过程

   1、签订代理合同,确定代理关系。

2020年7月13日,龚律师正式接受C公司的委托,担其委托代理人,公司认为,本案为刑民交叉的海商案件,应当在原有的海商律师的基础上,增加专业的刑事律师,实践证明,这是一个正确而伟大的决定,给公司带来的意想不到的惊喜。2、要求解除查封和提存。基于原告已对案油品货物进行保全和查封,且仓储保管费用每月高达50多万元,故2020年7月从2020年11月,龚律师前后5次到北海海事法院,代表公司请求法院协商各方,对案油品货物进行解封或是提存,但因为各种原因各方没有达成一致意见。3、提出管辖权异议。2020年7月从2020年11月,龚律师前后5次到北海海事法院,代表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二案北海海事法院并不具有管辖权,应当将案件移交给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审理,最终本案移送给南宁市青秀区法院管辖。4、提出移交公安机关处理。龚律师认为本案可能涉嫌合同诈骗犯罪和发票犯罪,一直代表公司请求法院先刑后民,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三、办案思路

   本案当中,作为C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龚律师在海商律师提出的民事代理意见的基础上,重点从刑事方面提出了代理意见和办案思路:广西某公司与被告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等交易行为极可能涉嫌合同诈骗、虚开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刑事犯罪,故人民法院依法应当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四、案件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据某某公安局向本院出具的《告知函》反映,被告A某在自身没有支付能力的情况下,利用其实际控制的A公司在内的多家公司多次采购货物,在取得相关货物后强行将货物拉走转卖,并拒不支付货款,已涉嫌合同诈骗犯罪,该局已对此立案侦查,故本案有经济犯罪嫌疑,不属经济纠纷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的规定,对广西某某公司的起诉,裁定予以驳回,并移送公安机关,后二审裁定维持一审裁定。

五、办案体会

1、厘清繁乱复杂的法律关系。

本案无疑是一个争议很大、标的巨大,当事人众多、关系繁杂的疑难复杂的刑事交叉案件,作为代理人,龚律师首先通过思维导图和纵横对比表,将各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法律关系、权利与义务等问题清理清楚、分清责任。

2、坚持刑事交叉转换的思路和观点。

本案当中,争议焦点是案涉油品的所有权到底属于谁?从案件事实和相关证据来说,应当属于C公司。作为专业的刑事律师,在坚持上述观点与主张的基础上,在本案中还坚持刑事交叉转换的思路和观点,也多次与法官交换意见,最终取得了驳回原告起诉,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阶段性的胜利。

3、专业的刑事律师可以助力民商律师,获得胜诉。

许多重大复杂疑难的刑民交叉的案件,除了专业的民事律师之外,专业的刑事律师可以助力民商律师,从刑事方面入手,最终获得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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