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涉嫌在传销组织内担任大主管一职
辩护思路
一、关于本案中的,各被告人只应该对自己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下线担责。 J某从2021年6月开始担任在案团队的“大总管”职位,所以才有了起诉书中所谓的“J某团队”。这个大总管,只是一个管理职位,她和其他的团队成员之间,并不全是传销组织中的上下线关系。事实上,本案涉及J某、Y某、W某三个小团队,这三个小团队彼此之间是独立存在的,利益也毫无瓜葛,分别计算。辩护人认为,各被告人应该只对自己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下线负责,而不能把这三个小团队视为一个整体并将所有传销人员全部作为各被告人发展的下线人数。这会严重违背罪行自负的基本原则。
二、被告人J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没有任何逃避法律制裁的想法和举动,依据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提请法庭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J某自侦查阶段起,明确表示认罪认罚,认罪时间早,悔罪态度良好且稳定,辩护人认为,对其适宜进行最大幅度的从宽处罚。经过五个月的羁押期间,在多方教育和深刻自省下,J某本人对自己的犯罪事实和违法后果有了深刻认识,深深忏悔,表示绝不再犯。
四、J某是初犯,本人全无前科劣迹,一直表现良好。进入传销组织受其蛊惑,并执迷不悟直至案发,其本人从某种程度上来说,也是受害者。
办案过程
2022-05-26 胡羽律师:
出庭三小时
2022-05-26 胡羽律师:
结果量化:宣告刑低于审查起诉阶段量刑建议
2022-03-31 胡羽律师:家属庭前沟通
2022-03-30 胡羽律师:撰写《一审辩护意见》
2022-03-28 胡羽律师:成看庭前会见
2022-03-18 胡羽律师:龙泉法院递交委托手续,领取起诉书
2022-03-18 胡羽律师:审判阶段所有沟通工作
2022-03-04 胡羽律师:龙泉检察院签署认罪认罚具结
2022-03-03 胡羽律师:成看认罪认罚会见
2022-03-03 胡羽律师:家属和委托人认罪认罚协商
2022-03-02 胡羽律师:龙泉驿人民检察院,远程视频讯问,参与认罪认罚协商
2022-03-01 胡羽律师:检察院当面沟通,做认罪认罚协商
2022-03-01 胡羽律师:审查起诉阶段所有沟通工作
2022-02-18 胡羽律师:阅卷五卷,制作阅卷笔录
2022-01-23 胡羽律师:成都市看守所会见
2022-01-23 胡羽律师:会见后与委托人及家属沟通会见情况以及即将移送审查起诉,下一步辩护工作的开展
办理结果
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一年一个月,并处人民币三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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