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被告人W某某原系湖南省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股东兼经理,后为湖南省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项目负责人,常年承接建筑工程项目建设。
2008年4月,某市人民政府设立了某市廉租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后又于5月成立了城区廉租房建设工程项目部,负责项目建设工程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由时任某市房产局副局长Z某2任经理。
2010年至2013年,被告人W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Z某2以现金60万余和价值人民币28万元的奥迪轿车。
二、办案过程
李珍珠律师在接受被告人的委托后,多次了解案件情况,并查阅卷宗材料以及相关的证据,为被告人制定合适的辩护策略。
三、辩护思路
W某某给Z某2送奥迪车和20万元钱属实,但其在送财物时没有具体的请托事项,亦未谋取不正当利益,因此,上述财物不应认定为的犯罪金额。
四、办案结果
(2018)湘12xx刑初xx号
1、被告人W某某犯行贿罪,判处三年;犯,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人民币三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2、对某县人民检察院暂扣被告人W某某的非法所得人民币一百二十五万元予以追缴,由原扣押机关上缴国库;其他暂扣款由原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五、办案心得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律师要认真分析案情,积极与法院沟通,同时要做好与当事人、家属和对方利益人的沟通。提前做好充分准备,预判各种结果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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