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敏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13-04-25
庭立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一律予以公示。公示地点为罪犯服刑场所的公共区域。有条件的地方,应面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罪犯的姓名;
(二)原判认定的罪名和刑期;
(三)罪犯历次减刑情况;
(四)执行机关的减刑、假释建议和依据;
(五)公示期限;
(六)意见反馈方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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