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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有关问题的解释

发布时间:2001-10-17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有关问题的解释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法释[2001]29号 
【发布日期】2001.10.17 
【实施日期】2001.10.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法规类别】审判机关 
 

  为依法惩处挪用公款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如何认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个人名义将公款借给其他自然人或者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等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第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谋取个人利益,以个人名义将公款借给其他单位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第三条 本解释施行后,我院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的有关内容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不再适用。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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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法释[2001]29号 
【发布日期】2001.10.17 
【实施日期】2001.10.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法规类别】审判机关 
 

  为依法惩处挪用公款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如何认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个人名义将公款借给其他自然人或者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等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第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谋取个人利益,以个人名义将公款借给其他单位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第三条 本解释施行后,我院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的有关内容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不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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