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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合刑辩-陆青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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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10-13 来源:贾伟、杜振兴 案例刑法
【基本案情】张某、常某与他人合伙做伐木生意。2021年12月20日7时许,张某、常某等人到达山东省阳谷县某村进行伐树,在做好伐树准备工作后,为了施工安全,在无人看管也未设置任何明显标志的情况下,张某安排常某在伐木地点南200米处,将一根麻绳的两头分别拴在公路两侧的树上将公路横拦。8时许,袁某驾驶电动三轮车沿该公路由南向北行驶,途经拴绳处被绳子勒住颈部后受伤倒地,当场死亡。经鉴定,袁某系颈部遭受较大力量勒阻后,造成气管断裂,致窒息死亡。对于张某、常某行为的定性,存在三种不同意见。
【分歧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对张某、常某应以
第二种意见认为:对张某、常某应以
第三种意见认为:对张某、常某应以过失
【评析意见】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理由如下:第一,从主观方面看,过失致人死亡罪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观方面均是过失,但是内容却不相同。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行为通常有特定的环境和特定的关联人,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造成特定关联人的死亡后果具有预见的可能性或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或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行为人对其使用危险方法可能发生的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或者应当预见严重后果可能发生,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了严重后果。张某、常某清晰地认知到,道路系村庄通往省道的开放公路,路上会有不间断的人与车,正是担心安全才去拴绳,拴绳之后担心警示作用不够,又去取警示牌。所以,二人意识到可能会危及不特定他人的人身安全,但是轻信能够避免,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
第二,从侵害法益看,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的法益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所谓不特定,是指犯罪行为可能危害的对象不是针对某一个人、某几个人的人身权或者某项财产权,该行为一经实施,其犯罪具有严重性和广泛性。而过失致人死亡罪侵犯的法益是他人的生命权。就本案而言,在没有设置任何警示牌的情况下,在正常通行的道路上拴绳,对过往车辆和行人是有很大危险性的,本案就是在拴绳后的短短几分钟内,被害人驾驶电动三轮车经过时被绳子勒住当场死亡。被害人发生事故后,绳子没有断掉而且上面没有任何血迹,如不是常某将绳子解开拿走,类似事故可能会再次发生。所以,该拴绳行为足以危害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
第三,从类似指导意见来看,2020年3月,“两高一部”发布的《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规定,盗窃、破坏人员密集往来的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以及车站、码头、公园、广场、学校、商业中心、厂区、社区、院落等生产生活、人员聚集场所的窨井盖,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
(作者单位: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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