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娜 严选律师
北京重光(天津)律师事务所
天津市
发布时间:2021-10-11
1996年9月27日 法〔1996〕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
根据关于执行有关问题的规定,人民法院判处并执行死刑应当公布。公布可以采用公开宣判、召开公判大会、新闻发布会、张贴判决书等多种形式,发布布告是其中的1种形式。
在以布告的形式公布执行死刑的工作中,一些地方存在着布告的制作机关、制作时间、发布内容及张贴范围不统一的现象。为了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发布布告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只有对于判决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可以采用布告的方法予以公布。
二、布告的内容,应当简要叙述死刑罪犯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后果,写明判决主文,法律依据及执行情况。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引用反动言语,不得指出隐私案件中的被害人姓名和案件的具体情节,以免产生不良影响。
三、布告所判死刑罪犯姓名上不需加填“×”、“√”等符号。
四、布告由交付执行死刑的人民法院制作。
五、布告应当在罪犯的作案地、执行死刑的地点和法院门口布告栏内张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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