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文科 严选律师
河南沣贤律师事务所
河南省郑州市
发布时间:2020-07-1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建行省分行营业部、建行长江支行在未通知出质人住房中心的情况下,采取特种传票方式直接扣划存单款项的行为是否构成共同侵权的请示之答复
(2008年)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对建行省分行营业部、建行长江支行在未通知出质人住房中心的情况下采取特种传票方式直接扣划存单款项的行为是否构成共同侵权的请示》已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如无其他导致质押合同无效的因素,本案中建行省分行营业部和建行长江支行的兑付行为不构成侵权。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2024/03/18 14:24
2023/12/10 10:07
2022/02/25 11:00
2022/02/24 11:28
2022/02/18 18:18
2022/01/28 11:26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