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英辉 严选律师
甘肃嘉乐律师事务所
甘肃省兰州市
发布时间:1997-07-2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敦促在逃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惩处犯罪行为,维护社会安定,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同时给在逃、被告人(以下统称“在逃人员”)改过自新、争取宽大处理的机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 在逃人员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9年10月31日前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情节较轻的,可以依法免除处罚。
二、 由于客观原因,本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到司法机关投案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投案。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的,视为自动投案。
三、 在逃人员的亲友应当积极规劝其尽快投案自首。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在逃人员送去投案的,视为自动投案。
四、 在逃人员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以及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或者有积极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在逃人员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五、 在逃人员要认清形势,珍惜机会,尽快投案自首,争取从宽处理。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投案自首的,司法机关将依法惩处。任何人不得为在逃人员提供隐藏处所、财物、交通工具,为其通风报信或者作假证明包庇,或者提供其他便利条件帮助其逃匿。经查证属实,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 凡知悉在逃人员情况、信息的公民,都有义务向司法机关检举揭发。司法机关将对检举揭发人员依法予以保护和保密。对威胁、报复举报人、控告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2019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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