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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当前办理盗窃墓葬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1988-11-17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当前办理盗窃墓葬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通知

(1988年11月1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

近年来,一些地方盗掘墓葬的违法犯罪活动猖獗,严重危害了社会治安,造成了很坏的社会影响。为了依法从严打击这类犯罪,现将(84)法研字第14号《关于当前办理盗窃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第(四)项的规定作如下修改:

“盗掘墓葬,窃取财物数额较大的,以盗窃罪论处。盗掘墓葬情节严重,即使未盗得财物或者窃取了少量财物的,也应以盗窃罪论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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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11月1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

近年来,一些地方盗掘墓葬的违法犯罪活动猖獗,严重危害了社会治安,造成了很坏的社会影响。为了依法从严打击这类犯罪,现将(84)法研字第14号《关于当前办理盗窃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第(四)项的规定作如下修改:

“盗掘墓葬,窃取财物数额较大的,以盗窃罪论处。盗掘墓葬情节严重,即使未盗得财物或者窃取了少量财物的,也应以盗窃罪论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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