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顺仙 严选律师
北京市东卫(兰州)律师事务所
甘肃省兰州市
发布时间:2000-12-01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有关问题的批复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释[2000]40号
【发布日期】2000.12.01
【生效日期】2000.12.09
【效力状况】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吉高法〔2000〕46号《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的案件,原告一方要求增加赔偿数额,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进行调解。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判决或者裁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条的规定,对于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提出先予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裁定先予执行或者驳回申请。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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