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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贩卖假毒品案件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

发布时间:1991-04-02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贩卖假毒品案件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文字号】高检发研字[1991]2号 
【发布日期】1991.04.02 
【实施日期】1991.04.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法规类别】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刑事检察
 

  甘肃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甘检研〔1990〕第12号《关于贩卖假毒品案件如何定性处理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对贩卖假毒品的犯罪案件,应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处理:明知是假毒品而以毒品进行贩卖的,应当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不知是假毒品而以毒品进行贩卖的,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对其所贩卖的是假毒品的事实,可以作为从轻或者减轻情节,在处理时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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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文字号】高检发研字[1991]2号 
【发布日期】1991.04.02 
【实施日期】1991.04.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法规类别】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刑事检察
 

  甘肃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甘检研〔1990〕第12号《关于贩卖假毒品案件如何定性处理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对贩卖假毒品的犯罪案件,应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处理:明知是假毒品而以毒品进行贩卖的,应当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不知是假毒品而以毒品进行贩卖的,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对其所贩卖的是假毒品的事实,可以作为从轻或者减轻情节,在处理时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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