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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案例】张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案,北京金问律师事务所李晓明律师为其辩护,获不批准逮捕的效果

发布时间:2024-04-22 11:11:30 浏览:606次 案例二维码

此案例已经被《庭立方优秀案例库》收录,编号2024年33号

 

一、张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第37天被依法不批准逮捕

罪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结果:不批准逮捕

亮点:某建筑公司北京区域项目经理犯罪;检察院采纳律师意见

焦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立法目的和社会影响;本罪构成的条件;建议类似企业设立外部刑事合规岗

封面语:国内某建筑企业北京区域项目经理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北京金问律师事务所刑事业务部负责人李晓明律师介入后迅速找到案件是否构成犯罪的关键问题,结合对本罪立法目的和社会影响的深刻理解,经充分的辩护工作后,使张某在第37天被依法不批准逮捕。

 

、案情简介

张某系该建筑公司北京区域的项目经理,负责项目日常管理工作。2023年下半年,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向张某签发了二份《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以下简称指令书),涉及李某等28名劳务人员劳务报酬的拖欠问题,拖欠支付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张某向律师表示,其并未收到二份指令书,但确实知道李某等28人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投诉的事实,也一直在与公司沟通协调支付劳务报酬的事宜。张某又表示,其在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之前,已经协调公司财务支付了其中6名劳务人员的劳务报酬,其余22名劳务人员在2023年下半年已经授权李某在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目前民事案件正在审理过程中。

 

、办案过程

张某被刑事拘留后,其家属和单位同事来到北京金问律师事务所,委托北京金问律师事务所李晓明律师为张某进行辩护。

李晓明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为张某展开了以下工作:

1、及时多次与张某沟通案情

李晓明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多次到看守所会见张某,向张某了解案件相关情况,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普及法律知识,疏导其焦虑情绪,并详细了解案件情况,初步掌握张某涉案的事实和证据。

2、组织团队成员讨论案件

在了解案情后,李晓明律师迅速组织律所刑辩团队成员针对本案进行讨论,团队成员各抒己见,群策群力,最终形成了本案的办案思路。

3、与侦查、检察机关依法沟通

为最大限度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李晓明律师及时向侦查机关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向检察机关提交申请不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书,并与侦查、检察机关就嫌疑人涉案情况进行了多次沟通。

尤其是本案由公安机关移送到检察院批捕后,律师积极与负责本案批捕工作的检察官进行沟通,期间详细介绍了案件发生、发展的具体情况,重点沟通了张某可能构成无罪的上述几个理由,并提交了李某等人出具的刑事谅解书,还有该公司向28名劳务人员支付劳务报酬的全部银行流水,后协助承办检察官与李某取得联系,由李某亲自确认已经达成刑事谅解书的事实,打消了检察官的疑虑,最终在37天的时候成功帮助张某取得不批准逮捕的结果。

 

、办案思路

辩护人的法律意见为:

(一)重点解决李某等22人的拖欠劳务报酬问题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确定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立法目的是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考虑到以上立法的目的和本案的社会影响,无论张某是否构成本罪,公司在案发时按照劳务合同的约定是否真正拖欠李某等22人的劳务报酬,我们都需要在37天之内将李某等人的劳务报酬支付到账,并让李某等人出具刑事谅解书。为此,律师积极与公司方面沟通协调,释法说理,使该公司在全部工程尚未竣工验收,甲方未支付剩余大额工程款的情况下,提前将李某等人的劳务报酬予以结清,取得李某等人的刑事谅解书,为张某能够顺利取保候审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深入挖掘张某可能不构成犯罪的事实理由

当事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后37天之内律师无法阅卷,只能通过当事人的陈述,以及相关人员提供的线索和现有的证据材料进行分析判断,故本阶段的刑事辩护被业内称之为“盲辩”,本文以下分析判断不代表本案的最终事实情况,仅作为基础材料提供。

1、张某是否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犯罪主体可以是单位或个人,如果是单位犯罪的话,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是涉案主体。张某作为该公司北京区域项目经理,对该项目承担日常管理责任,系直接责任人员,从该角度来说,公安机关对张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但张某不是该公司的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支付不具有控制权力,如果张某在此期间已经积极和公司财务协调支付李某等22人的劳务报酬,张某存在无罪的可能性。

2、《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的送达程序是否合法

据张某多次表示,其从未收到过劳动行政部门下发的《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而本罪的成立以行政前置程序为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在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中规定了前置程序,明确规定本罪成立必须以“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即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为人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为前提,否则,行为人逃避支付或者有能力而不支付劳动报酬的,即使数额特别巨大的也不能以本罪处罚。回到本案,张某如果确实未收到指令书,也没有签送达回证,那本罪就不能成立。

3、张某是否存在恶意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故意

第一,本案涉及的二份指令书,第一份指令书涉及到拖欠6名劳务人员的劳务报酬,其中1名劳务人员的劳务报酬已经在指定期限内支付完毕,其余5名劳务人员的劳务报酬在2024年2月9日(春节当天)支付完毕,并且该支付过程张某全程参与协调沟通,所以张某主观上应该不存在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故意。

第二,第二份指令书涉及到22名劳务人员,该22名劳务人员共同委托李某于2023年下半年在该公司总部所在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主审法官也通知张某对该案进行调解,只不过调解尚未进行,张某就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事实上,该公司与22人的劳务报酬尚未结算,双方对于具体数额尚有争议,从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考虑,根本不具备支付的条件,张某此时被采取强制措施,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公司的正常结算工作。

第三,根据该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张某作为项目经理不具有直接指挥公司财务支付劳务报酬的权力。该公司作为国内大型建筑公司,具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项目经理可以沟通协调财务部门支付工人劳务报酬,但结算和支付的最终权力归属于财务部门,也就是说,张某无法决定支付劳务报酬的时间和支付劳务报酬的数额。

 

、办案结果

某检察院接受了辩护人的意见,认为张某符合不批准逮捕的条件。2024年4月19日,某检察院出具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决定对张某不批准逮捕。

 

、办案心得 

(一)建议企业聘请外部刑事法律顾问

作为一名刑事辩护律师,多年来代理过很多企业和企业家刑事犯罪的案件,比如职务侵占罪、合同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等等。涉案人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往往手足无措,甚至不知道为什么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而这类企业的日常法律顾问因为很少代理刑事案件,也无法及时提出正确的建议,往往错失了37天内取保候审的最好机会。因此,我们真心希望企业能够有意识的聘请刑事律师作为企业外部专业法律顾问,未雨绸缪也好,亡羊补牢也罢,总之对企业会有益处的。

(二)建议企业日常合规管理,重视行政处罚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刑事案件处理程序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受理拖欠劳动报酬的举报、投诉并进行行政执法处理,下发《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如果涉案单位或人员在指定期间内未履行支付义务,人社部门会对涉嫌犯罪的案件依法移送同级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负责刑事立案调查;人民检察院负责立案监督、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等;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本案中、涉案人员张某没有对指令书予以重视,故被人社部门移送公安机关刑事立案,第37天依法不批准逮捕。

企业困难型欠薪是否构成本罪应当具体分析

困难型欠薪是否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应考虑到不同行业的经营特点,对于事实上的困难型欠薪,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应该充分考虑企业的生存发展。要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在认定行为人以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报酬时,除了需要认定行为人是否存在逃避支付的行为,还需要查明其行为是否以逃避支付工人劳务报酬为目的。如在本案中,拖欠工人劳务报酬系由于发包方未及时向我方支付工程款而导致无力支付工人劳务报酬,则不应当以本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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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案,北京金问律师事务所李晓明律师为其辩护,获不批准逮捕的效果

此案例已经被《庭立方优秀案例库》收录,编号2024年33号

 

一、张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第37天被依法不批准逮捕

罪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结果:不批准逮捕

亮点:某建筑公司北京区域项目经理犯罪;检察院采纳律师意见

焦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立法目的和社会影响;本罪构成的条件;建议类似企业设立外部刑事合规岗

封面语:国内某建筑企业北京区域项目经理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北京金问律师事务所刑事业务部负责人李晓明律师介入后迅速找到案件是否构成犯罪的关键问题,结合对本罪立法目的和社会影响的深刻理解,经充分的辩护工作后,使张某在第37天被依法不批准逮捕。

 

、案情简介

张某系该建筑公司北京区域的项目经理,负责项目日常管理工作。2023年下半年,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向张某签发了二份《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以下简称指令书),涉及李某等28名劳务人员劳务报酬的拖欠问题,拖欠支付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张某向律师表示,其并未收到二份指令书,但确实知道李某等28人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投诉的事实,也一直在与公司沟通协调支付劳务报酬的事宜。张某又表示,其在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之前,已经协调公司财务支付了其中6名劳务人员的劳务报酬,其余22名劳务人员在2023年下半年已经授权李某在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目前民事案件正在审理过程中。

 

、办案过程

张某被刑事拘留后,其家属和单位同事来到北京金问律师事务所,委托北京金问律师事务所李晓明律师为张某进行辩护。

李晓明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为张某展开了以下工作:

1、及时多次与张某沟通案情

李晓明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多次到看守所会见张某,向张某了解案件相关情况,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普及法律知识,疏导其焦虑情绪,并详细了解案件情况,初步掌握张某涉案的事实和证据。

2、组织团队成员讨论案件

在了解案情后,李晓明律师迅速组织律所刑辩团队成员针对本案进行讨论,团队成员各抒己见,群策群力,最终形成了本案的办案思路。

3、与侦查、检察机关依法沟通

为最大限度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李晓明律师及时向侦查机关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向检察机关提交申请不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书,并与侦查、检察机关就嫌疑人涉案情况进行了多次沟通。

尤其是本案由公安机关移送到检察院批捕后,律师积极与负责本案批捕工作的检察官进行沟通,期间详细介绍了案件发生、发展的具体情况,重点沟通了张某可能构成无罪的上述几个理由,并提交了李某等人出具的刑事谅解书,还有该公司向28名劳务人员支付劳务报酬的全部银行流水,后协助承办检察官与李某取得联系,由李某亲自确认已经达成刑事谅解书的事实,打消了检察官的疑虑,最终在37天的时候成功帮助张某取得不批准逮捕的结果。

 

、办案思路

辩护人的法律意见为:

(一)重点解决李某等22人的拖欠劳务报酬问题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确定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立法目的是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考虑到以上立法的目的和本案的社会影响,无论张某是否构成本罪,公司在案发时按照劳务合同的约定是否真正拖欠李某等22人的劳务报酬,我们都需要在37天之内将李某等人的劳务报酬支付到账,并让李某等人出具刑事谅解书。为此,律师积极与公司方面沟通协调,释法说理,使该公司在全部工程尚未竣工验收,甲方未支付剩余大额工程款的情况下,提前将李某等人的劳务报酬予以结清,取得李某等人的刑事谅解书,为张某能够顺利取保候审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深入挖掘张某可能不构成犯罪的事实理由

当事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后37天之内律师无法阅卷,只能通过当事人的陈述,以及相关人员提供的线索和现有的证据材料进行分析判断,故本阶段的刑事辩护被业内称之为“盲辩”,本文以下分析判断不代表本案的最终事实情况,仅作为基础材料提供。

1、张某是否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犯罪主体可以是单位或个人,如果是单位犯罪的话,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是涉案主体。张某作为该公司北京区域项目经理,对该项目承担日常管理责任,系直接责任人员,从该角度来说,公安机关对张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但张某不是该公司的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支付不具有控制权力,如果张某在此期间已经积极和公司财务协调支付李某等22人的劳务报酬,张某存在无罪的可能性。

2、《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的送达程序是否合法

据张某多次表示,其从未收到过劳动行政部门下发的《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而本罪的成立以行政前置程序为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在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中规定了前置程序,明确规定本罪成立必须以“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即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为人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为前提,否则,行为人逃避支付或者有能力而不支付劳动报酬的,即使数额特别巨大的也不能以本罪处罚。回到本案,张某如果确实未收到指令书,也没有签送达回证,那本罪就不能成立。

3、张某是否存在恶意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故意

第一,本案涉及的二份指令书,第一份指令书涉及到拖欠6名劳务人员的劳务报酬,其中1名劳务人员的劳务报酬已经在指定期限内支付完毕,其余5名劳务人员的劳务报酬在2024年2月9日(春节当天)支付完毕,并且该支付过程张某全程参与协调沟通,所以张某主观上应该不存在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故意。

第二,第二份指令书涉及到22名劳务人员,该22名劳务人员共同委托李某于2023年下半年在该公司总部所在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主审法官也通知张某对该案进行调解,只不过调解尚未进行,张某就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事实上,该公司与22人的劳务报酬尚未结算,双方对于具体数额尚有争议,从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考虑,根本不具备支付的条件,张某此时被采取强制措施,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公司的正常结算工作。

第三,根据该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张某作为项目经理不具有直接指挥公司财务支付劳务报酬的权力。该公司作为国内大型建筑公司,具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项目经理可以沟通协调财务部门支付工人劳务报酬,但结算和支付的最终权力归属于财务部门,也就是说,张某无法决定支付劳务报酬的时间和支付劳务报酬的数额。

 

、办案结果

某检察院接受了辩护人的意见,认为张某符合不批准逮捕的条件。2024年4月19日,某检察院出具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决定对张某不批准逮捕。

 

、办案心得 

(一)建议企业聘请外部刑事法律顾问

作为一名刑事辩护律师,多年来代理过很多企业和企业家刑事犯罪的案件,比如职务侵占罪、合同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等等。涉案人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往往手足无措,甚至不知道为什么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而这类企业的日常法律顾问因为很少代理刑事案件,也无法及时提出正确的建议,往往错失了37天内取保候审的最好机会。因此,我们真心希望企业能够有意识的聘请刑事律师作为企业外部专业法律顾问,未雨绸缪也好,亡羊补牢也罢,总之对企业会有益处的。

(二)建议企业日常合规管理,重视行政处罚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刑事案件处理程序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受理拖欠劳动报酬的举报、投诉并进行行政执法处理,下发《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如果涉案单位或人员在指定期间内未履行支付义务,人社部门会对涉嫌犯罪的案件依法移送同级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负责刑事立案调查;人民检察院负责立案监督、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等;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本案中、涉案人员张某没有对指令书予以重视,故被人社部门移送公安机关刑事立案,第37天依法不批准逮捕。

企业困难型欠薪是否构成本罪应当具体分析

困难型欠薪是否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应考虑到不同行业的经营特点,对于事实上的困难型欠薪,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应该充分考虑企业的生存发展。要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在认定行为人以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报酬时,除了需要认定行为人是否存在逃避支付的行为,还需要查明其行为是否以逃避支付工人劳务报酬为目的。如在本案中,拖欠工人劳务报酬系由于发包方未及时向我方支付工程款而导致无力支付工人劳务报酬,则不应当以本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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