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疑问?

马上发起在线咨询,专业律师快速回复你的问题

立即咨询

【优秀案例】刑事律师被控窝藏、包庇罪,神阙史纯律律师为其辩护获得不起诉

发布时间:2023-08-18 14:29:27 浏览:3195次 案例二维码

此案例已经被《庭立方优秀案例库》收录,编号2023年80号

 

案情简介

当事人D系某律所律师,律所在看守所附近设置了一个工作点,方便日常接一些刑事案件。2018年12月,一个叫W的人来到律所在看守所附近的工作点,称要找一个为因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逮捕的嫌疑人S担任辩护人。D表示对律师的辩护工作没有要求,但要求律师每周会见S一次。D觉得这活压力不大,便接受了委托。W很爽快的支付了2万元律师费,并提供了S父亲S太公签署的委托书。

此后D便开始每周一次会见S,前几次会见倒也没什么事,两人就是简单交流下S此次被捕涉及的案件,有时S也会让他给家人和朋友带些家常话。 期间S的朋友Z和助手L也让他向S带过几次问候。不久之后,D发现S除了本案,还涉及另一起数额数额巨大的经济犯罪案件,随着熟悉程度加深,有时S还会有意无意向D透露一些该案的情况,从S的口中D隐约知道那起案件的侦查进展并不顺利,因为S的不少手下都已经提前到了境外。转眼到了2020年9月的一天,D又来看守所会见S,S竟透过栅栏递出一张手写的纸条,说是自己给红颜知己Y婆惜及J等人写了封信,想让D转交L,L自会转达。D一看信中主要是表达了对Y婆惜的思念之情,只有文末一小段是写给Z的,大意是要安抚好小乙等人,让他们千万不要回来,某案绝非那么简单。D虽觉不妥,但想到因为疫情,自己并未按约每周会见,且此事与其代理的案件并无关联,便拍下信的照片后发给了L。此后的几次会见中,S也多次让D转告L、Z等人别忘了给小乙他们打生活费,D也都逐一照办。

2021年1月,L向看守所中的S寄送手机事发,公安机关以窝藏、包庇罪对L立案侦查,在对L进行讯问过程中发现D曾向L等人多次传递信息,遂以窝藏、包庇罪对D刑事立案。2021年5月,L因窝藏、包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22年9月,公安机关将D窝藏、包庇案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办案经过

江苏神阙律师事务所史纯律律师、费凌云律师在本案被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接受D委托,担任其辩护人。面对同案犯已经判决,D在侦查阶段有多份不利供述局面,两位律师并未放弃对案件事实的实体审查,在多次会见D的过程中反复向其核对涉案事实,同时对案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

 经过审查,史纯律律师和费凌云律师一致认为本案存在重大争议,D传递信息的行为虽然不当,但纵观全案证据,其行为并未产生实质后果。而且本案关系到刑事律师的执业边际,若需要审慎处理。 

 

辩护意见

两位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调阅了案件,并就本案向D执业地市律师协会进行了专门汇报,并向检察机关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D的行为性质属于通风报信不属于提供隐藏处所财物的行为亦不属于提供虚假证明的行为不应以窝藏包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案中,D并未直接提供隐藏处所、财物的行为,也未提供虚假证明,其行为实质是为涉案人员通风报信,传递信息。

本案中,D并非国家工作人员,相关案件亦不属于涉卖淫刑事案件,对于其通风报信的行为,不应作为犯罪论处。

根据现有证据材料,D的通风报信活动并未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造成严重妨碍其通风报信行为与相关涉案人员滞留国外不归国自首并无因果联系

(一)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相关涉案人员系接到D传递的信息后,才滞留国外,不归国自首。

1.滞留柬埔寨的Y等人在D传递信息前即已明确不归国自首,并多次串供。                                                              

2.根据归国人员Z的笔录,其并未收到S让他们不要归国投案的指令,因此其滞留柬埔寨,不及时归国自首和D传递的S指示也并无因果联系。

(二)现有证据不能证明L、Z等人根据D传递的信息,向滞留柬埔寨的Y等人提供生活费。

  1. Z否认向Y等人提供生活费。
  2. 所谓L、Z等人向Y等人提供生活费并无银行转账记录等任何客观证据相佐证。
  3. 前述事实并未得到滞留柬埔寨相关人员供述的印证。
  4. 退一万步说,即使Z等人向涉案人员提供了生活费,实际也和D的通风报信行为没有因果联系。

     从L的供述看,实际是Y等人直接向L提出的生活费要求,而且D帮助S传递本案涉案信息是2019年9月,而L所说的开始打款时间是2019年5月,显然与D的通风报信行为没有因果联系。

三、本案中,D是否在开始帮助S传递信息时就已明知S传递信息中提及相关人员系涉罪人员存在一定疑问

本案中D还具有自首等多个从轻减轻情节

综上,D的行为确系违反律师执业规定,但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认定其构成窝藏、包庇罪。希望检察机关,严格适用法律,充分考量本案实际情况,涉及的行业特殊性,坚持证据标准,严格适用法律,追求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相统一, 准确认定案件性质,对D做出不起诉决定。

 

 裁判结果

2023年8月15日 ,检察机关经过近一年的审查,采纳了律师的部分辩护意见,对D宣告不起诉。D得以免于刑事处罚,并得以保留律师身份。

 

案件评析

本案的意义不仅在于当事人本身就是一位常年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还在于本案实际也反映了刑事律师在执业过程中的风险防范问题。

本案中,虽然D作为律师确实存在被嫌疑人传递信息的不当行为,但其行为能否扩张解释为刑法中的“窝藏、包庇”,存在争议。事实上律师代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客观上很难避免为嫌疑人和家属传递信息,如果对其所传递的信息内容、传递对象、造成的结果不加区分,一概认定为帮助犯罪嫌疑人逃避惩罚的违法行为,显然是对法律的曲解,并将对刑事辩护制度造成毁灭性的破坏。本案中史纯律律师以法律的解释和因果联系为切入点,最终说服检察机关放弃对律师追诉,不仅捍卫了D作为一名公民的合法权益,更是捍卫了刑事辩护律师的执业权益。

发表评论
去登录

刑事律师被控窝藏、包庇罪,神阙史纯律律师为其辩护获得不起诉

此案例已经被《庭立方优秀案例库》收录,编号2023年80号

 

案情简介

当事人D系某律所律师,律所在看守所附近设置了一个工作点,方便日常接一些刑事案件。2018年12月,一个叫W的人来到律所在看守所附近的工作点,称要找一个为因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逮捕的嫌疑人S担任辩护人。D表示对律师的辩护工作没有要求,但要求律师每周会见S一次。D觉得这活压力不大,便接受了委托。W很爽快的支付了2万元律师费,并提供了S父亲S太公签署的委托书。

此后D便开始每周一次会见S,前几次会见倒也没什么事,两人就是简单交流下S此次被捕涉及的案件,有时S也会让他给家人和朋友带些家常话。 期间S的朋友Z和助手L也让他向S带过几次问候。不久之后,D发现S除了本案,还涉及另一起数额数额巨大的经济犯罪案件,随着熟悉程度加深,有时S还会有意无意向D透露一些该案的情况,从S的口中D隐约知道那起案件的侦查进展并不顺利,因为S的不少手下都已经提前到了境外。转眼到了2020年9月的一天,D又来看守所会见S,S竟透过栅栏递出一张手写的纸条,说是自己给红颜知己Y婆惜及J等人写了封信,想让D转交L,L自会转达。D一看信中主要是表达了对Y婆惜的思念之情,只有文末一小段是写给Z的,大意是要安抚好小乙等人,让他们千万不要回来,某案绝非那么简单。D虽觉不妥,但想到因为疫情,自己并未按约每周会见,且此事与其代理的案件并无关联,便拍下信的照片后发给了L。此后的几次会见中,S也多次让D转告L、Z等人别忘了给小乙他们打生活费,D也都逐一照办。

2021年1月,L向看守所中的S寄送手机事发,公安机关以窝藏、包庇罪对L立案侦查,在对L进行讯问过程中发现D曾向L等人多次传递信息,遂以窝藏、包庇罪对D刑事立案。2021年5月,L因窝藏、包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22年9月,公安机关将D窝藏、包庇案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办案经过

江苏神阙律师事务所史纯律律师、费凌云律师在本案被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接受D委托,担任其辩护人。面对同案犯已经判决,D在侦查阶段有多份不利供述局面,两位律师并未放弃对案件事实的实体审查,在多次会见D的过程中反复向其核对涉案事实,同时对案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

 经过审查,史纯律律师和费凌云律师一致认为本案存在重大争议,D传递信息的行为虽然不当,但纵观全案证据,其行为并未产生实质后果。而且本案关系到刑事律师的执业边际,若需要审慎处理。 

 

辩护意见

两位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调阅了案件,并就本案向D执业地市律师协会进行了专门汇报,并向检察机关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D的行为性质属于通风报信不属于提供隐藏处所财物的行为亦不属于提供虚假证明的行为不应以窝藏包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案中,D并未直接提供隐藏处所、财物的行为,也未提供虚假证明,其行为实质是为涉案人员通风报信,传递信息。

本案中,D并非国家工作人员,相关案件亦不属于涉卖淫刑事案件,对于其通风报信的行为,不应作为犯罪论处。

根据现有证据材料,D的通风报信活动并未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造成严重妨碍其通风报信行为与相关涉案人员滞留国外不归国自首并无因果联系

(一)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相关涉案人员系接到D传递的信息后,才滞留国外,不归国自首。

1.滞留柬埔寨的Y等人在D传递信息前即已明确不归国自首,并多次串供。                                                              

2.根据归国人员Z的笔录,其并未收到S让他们不要归国投案的指令,因此其滞留柬埔寨,不及时归国自首和D传递的S指示也并无因果联系。

(二)现有证据不能证明L、Z等人根据D传递的信息,向滞留柬埔寨的Y等人提供生活费。

  1. Z否认向Y等人提供生活费。
  2. 所谓L、Z等人向Y等人提供生活费并无银行转账记录等任何客观证据相佐证。
  3. 前述事实并未得到滞留柬埔寨相关人员供述的印证。
  4. 退一万步说,即使Z等人向涉案人员提供了生活费,实际也和D的通风报信行为没有因果联系。

     从L的供述看,实际是Y等人直接向L提出的生活费要求,而且D帮助S传递本案涉案信息是2019年9月,而L所说的开始打款时间是2019年5月,显然与D的通风报信行为没有因果联系。

三、本案中,D是否在开始帮助S传递信息时就已明知S传递信息中提及相关人员系涉罪人员存在一定疑问

本案中D还具有自首等多个从轻减轻情节

综上,D的行为确系违反律师执业规定,但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认定其构成窝藏、包庇罪。希望检察机关,严格适用法律,充分考量本案实际情况,涉及的行业特殊性,坚持证据标准,严格适用法律,追求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相统一, 准确认定案件性质,对D做出不起诉决定。

 

 裁判结果

2023年8月15日 ,检察机关经过近一年的审查,采纳了律师的部分辩护意见,对D宣告不起诉。D得以免于刑事处罚,并得以保留律师身份。

 

案件评析

本案的意义不仅在于当事人本身就是一位常年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还在于本案实际也反映了刑事律师在执业过程中的风险防范问题。

本案中,虽然D作为律师确实存在被嫌疑人传递信息的不当行为,但其行为能否扩张解释为刑法中的“窝藏、包庇”,存在争议。事实上律师代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客观上很难避免为嫌疑人和家属传递信息,如果对其所传递的信息内容、传递对象、造成的结果不加区分,一概认定为帮助犯罪嫌疑人逃避惩罚的违法行为,显然是对法律的曲解,并将对刑事辩护制度造成毁灭性的破坏。本案中史纯律律师以法律的解释和因果联系为切入点,最终说服检察机关放弃对律师追诉,不仅捍卫了D作为一名公民的合法权益,更是捍卫了刑事辩护律师的执业权益。

发表评论
去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