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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强涉嫌抢劫罪一案,仰宗洲律师为其辩护获未变更罪名从轻宣判

发布时间:2021-10-28 11:41:41 浏览:3070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情简介
2011年12月,被告人李某强系被害单位东莞亿X电子制品有限公司员工。当月14日,李某强伙同亿X公司员工程某志等人,经事先密谋,欲窃取亿X公司的一批铜管,并准备好刀具等作案工具。次日零时许,施某华利用其在公司保安值班之机,通过现场察看后遂电话通知程某志、李某强等人携带刀具窜至亿X公司外墙,后李等人剪开围墙上围闭洗手间的铁皮并翻入车间盗窃铜管。过程中李某强等人发现正在值班的另一名保安员即被害人祝某刚在该厂教育训练室玩手机遂劝说其加入,但遭到祝的拒绝,李某强等人便将祝进行捆绑并看守,同时将祝的一部诺基亚C600手机(价值1700元)搜走。李某强等人与在厂外接应的张某合力将车间内的36755件不同型号铜管(价值约156761.7元)盗走。得手后,李某强等人将铜管变卖,瓜分所得赃款。破案后,起回赃款2000元,其余涉案款物均未能起回。 
二、办案过程
本案当事人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承办律师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法官就案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沟通,积极主动的向承办检察官、法官提出自己对案件的看法和观点,并向提交了相应的辩护意见。
 
三、辩护思路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

1、本案指控的涉案金额证据不足;

2、被告人李某强的行为应定性为盗窃罪而非抢劫罪

3、被告人李某强是初犯、偶犯、从犯

4、被害人已经对被告人谅解。
综上,请综上意见,请求法庭对被告人从宽处理。
 
四、办案结果
被告人李某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五、办案心得 
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后,做的第一件事情就是询问纠纷来龙去脉,了解案件事实,确定诉讼时效和管辖法院,并要求和指导当事人提供证据,以帮助代理律师还原案件事实,为顺利进行诉讼奠定良好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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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强涉嫌抢劫罪一案,仰宗洲律师为其辩护获未变更罪名从轻宣判

发布时间:2021-10-28 11:41:41 浏览:3070次

一、案情简介
2011年12月,被告人李某强系被害单位东莞亿X电子制品有限公司员工。当月14日,李某强伙同亿X公司员工程某志等人,经事先密谋,欲窃取亿X公司的一批铜管,并准备好刀具等作案工具。次日零时许,施某华利用其在公司保安值班之机,通过现场察看后遂电话通知程某志、李某强等人携带刀具窜至亿X公司外墙,后李等人剪开围墙上围闭洗手间的铁皮并翻入车间盗窃铜管。过程中李某强等人发现正在值班的另一名保安员即被害人祝某刚在该厂教育训练室玩手机遂劝说其加入,但遭到祝的拒绝,李某强等人便将祝进行捆绑并看守,同时将祝的一部诺基亚C600手机(价值1700元)搜走。李某强等人与在厂外接应的张某合力将车间内的36755件不同型号铜管(价值约156761.7元)盗走。得手后,李某强等人将铜管变卖,瓜分所得赃款。破案后,起回赃款2000元,其余涉案款物均未能起回。 
二、办案过程
本案当事人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承办律师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法官就案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沟通,积极主动的向承办检察官、法官提出自己对案件的看法和观点,并向提交了相应的辩护意见。
 
三、辩护思路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

1、本案指控的涉案金额证据不足;

2、被告人李某强的行为应定性为盗窃罪而非抢劫罪

3、被告人李某强是初犯、偶犯、从犯

4、被害人已经对被告人谅解。
综上,请综上意见,请求法庭对被告人从宽处理。
 
四、办案结果
被告人李某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五、办案心得 
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后,做的第一件事情就是询问纠纷来龙去脉,了解案件事实,确定诉讼时效和管辖法院,并要求和指导当事人提供证据,以帮助代理律师还原案件事实,为顺利进行诉讼奠定良好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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