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14年6月12日21时30分,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渝FBY※5号长城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园区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大名城后门200米处,将同方向在前步行的雷某某、夏某某、卢某某三人撞到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渝中公安交警大队接报勘察现场时,李某某之妻何某某自称,肇事车辆由她驾驶。经查证落实,发生事故时,肇事车辆由被告人李某某驾驶。
二、办案过程
本案中,作为受害人家属的代理人,一方面,追究嫌疑人的犯罪行为;另一方面,要求民事赔偿
1、接受委托后,与警官沟通,追究被告人李某某的;
2、多次陪同委托人与被告人家属协商民事赔偿事宜;
3、被告人及其家属赔偿数额较低,无法达成一致,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
三、辩护思路
1、案发当天,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渝FBY※5号长城牌小型普通客车,将本案三名受害人撞倒身亡,李某某给其妻何某某打电话说了情况,何某某为让李某某躲避法律制裁,声称肇事车辆是自己所开,李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
2、受害人雷某某当场死亡,李某某应承担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费用。
四、办案结果
1、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四年;
2、赔偿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雷某某、王某某各项经济损失490325元。
五、办案心得
本案中,代理律师接受受害人家属的委托,一方面,追究嫌疑人的犯罪行为;另一方面,要求民事赔偿。关于民事赔偿部分,除达不成和解协议,应立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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