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以城检刑诉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海犯,于2016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作出刑事判决书。宣判后,被告人何某海不服,提出上诉。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11日作出刑事裁定书,撤销原审判决,发回本院重新审判。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判定,被告人何某海犯抢劫罪,判处五年,3000元。
发布时间:2020-11-24 00:16:56 浏览:2991次 案例二维码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以城检刑诉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海犯,于2016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作出刑事判决书。宣判后,被告人何某海不服,提出上诉。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11日作出刑事裁定书,撤销原审判决,发回本院重新审判。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判定,被告人何某海犯抢劫罪,判处五年,3000元。
202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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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以城检刑诉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海犯,于2016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作出刑事判决书。宣判后,被告人何某海不服,提出上诉。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11日作出刑事裁定书,撤销原审判决,发回本院重新审判。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判定,被告人何某海犯抢劫罪,判处五年,3000元。
2024-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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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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