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至2013年,经兰州市第*中学领导班子行政会议研究并集体讨论决定,允许该校收取学生的学籍管理费、差分费、择校费、补习费,并将收取的上述费用不纳入兰州市第*中学的正规财务账户,形成帐外资金,目的是便于给兰州市第*中学的教职工发放奖金福利。经兰州市第*中学领导班子行政会议集体讨论决定,2007年至2013年该校陆续从上述账外资金中巧立各种名目支出资金给该校教职工发放奖金及福利。2007年至2013年该账外资金均由董某某存入其个人银行账户予以保管并制作相关账目及凭证。 甘肃信源会计师事务所已对从董某某处提取的兰州市第*中学帐外资金的账目及凭证依法进行了司法审计,经审计:2007年至2013年兰州市第*中学共收取择校费、学籍管理费、补习费、差分费共计1668110.5元,经该校领导班子行政会议研究讨论决定,将该1668110.5元不纳入兰州市第*中学的正规财务账户,而是形成帐外资金,由董某某存入其个人银行账户予以保管并制作相关账目及凭证。该校先后从上述帐外资金中以年终奖、教师节奖励等各种名义给该校教职工发放奖金、福利共计1193599元。其中,王某某共领取奖金为22177元,吉某某共领取奖金为27121元,陈某某共领取奖金为27229元,魏某某共领取奖金为16418元,赵某某共领取奖金为11567元,赵某某共领取奖金为15228元,崔某某共领取奖金为15811元,张某共领取奖金为19175元,谢某某共领取奖金为22842元,李某某共领取奖金为20738元,董某某共领取奖金为12044元。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判定 被告人吉某某犯,免予刑事处罚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