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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介绍卖淫,卓安团队律师积极为其辩护

发布时间:2020-07-06 16:20:43 浏览:4144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情简介

 

陈某为牟利,指使并与杨某在成都高新区某酒店以及其他酒店散发招嫖小卡片,介绍卖淫女提供有偿色情服务,陈某非法获利五万余元,并给杨某部分报酬。

 

二、办案过程

 

接受委托后,陈武律师与汤愚泰律师立即会见了陈某,为他带去家属的问候,并询问案件的有关情况,告知他在羁押期间享有的权利,之后立即前往办案机关处与办案机关进行沟通,陈武律师与汤愚泰律师仔细分析了案件的证据,然后制定了罪轻辩护方案。

三、辩护思路

 

(一)本案按照陈某与他人之间的转账记录认定涉案金额,其涉案金额仅为48350元,不足5万元,不应当被认定为情节严重。

(二)本案中陈某具有立功情节,陈某在公安机关录音并写条子带给亲属,杨某看到陈某录音和条子后到案自首的情况,属于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应当认定为立功;

(三)陈某在杨某冲散便衣后,没有跟随杨某离开,能跑而不跑,留在原地,属于自动投案,到案后陈某如实供述了基本的犯罪事实,其行为构成自首。

(四)关于本案的量刑,陈某具有立功情节、积极认罪悔罪,无犯罪前科,且家庭有特殊困难,请求法庭综合被告人具有的减轻从轻处罚情节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

 

四、办案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陈某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十万。

 

五、办案心得

认定自首应当要考虑被告人投案的主动性和目愿性。目首是指犯罪后自动投案,向公安、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除此之外,还有几种情形可以认定为自首: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机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但是,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如实供述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其次,在数罪情形下,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认定为自首。再次,在共同犯罪情形下,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最后,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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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介绍卖淫,卓安团队律师积极为其辩护

发布时间:2020-07-06 16:20:43 浏览:4144次

一、案情简介

 

陈某为牟利,指使并与杨某在成都高新区某酒店以及其他酒店散发招嫖小卡片,介绍卖淫女提供有偿色情服务,陈某非法获利五万余元,并给杨某部分报酬。

 

二、办案过程

 

接受委托后,陈武律师与汤愚泰律师立即会见了陈某,为他带去家属的问候,并询问案件的有关情况,告知他在羁押期间享有的权利,之后立即前往办案机关处与办案机关进行沟通,陈武律师与汤愚泰律师仔细分析了案件的证据,然后制定了罪轻辩护方案。

三、辩护思路

 

(一)本案按照陈某与他人之间的转账记录认定涉案金额,其涉案金额仅为48350元,不足5万元,不应当被认定为情节严重。

(二)本案中陈某具有立功情节,陈某在公安机关录音并写条子带给亲属,杨某看到陈某录音和条子后到案自首的情况,属于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应当认定为立功;

(三)陈某在杨某冲散便衣后,没有跟随杨某离开,能跑而不跑,留在原地,属于自动投案,到案后陈某如实供述了基本的犯罪事实,其行为构成自首。

(四)关于本案的量刑,陈某具有立功情节、积极认罪悔罪,无犯罪前科,且家庭有特殊困难,请求法庭综合被告人具有的减轻从轻处罚情节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

 

四、办案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陈某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十万。

 

五、办案心得

认定自首应当要考虑被告人投案的主动性和目愿性。目首是指犯罪后自动投案,向公安、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除此之外,还有几种情形可以认定为自首: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机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但是,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如实供述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其次,在数罪情形下,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认定为自首。再次,在共同犯罪情形下,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最后,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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