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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某虚开发票,卓安团队律师为其辩护获轻判

发布时间:2020-07-06 16:12:05 浏览:5487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情简介

 

祝某作为A、B两公司总经理和实际管理者,与叶某达成以A、B两公司名义向叶某开具普通发票事宜并约定收取发票票面金额12%的开票费。由叶某向祝某提供发票的受票单位、品名、数量、价格等相关信息后,祝某再以A公司、B公司的名义向受票单位开具发票,自2009年1月至2014年1月期间,共计开票783份,开票金额490136270.71元。

 

二、办案过程

 

接受委托后,陈武律师与汤愚泰律师立即会见了祝某,为他带去家属的问候,并询案件的有关情况,告知他在羁押期间享有的权利,之后立即前往办案机关处与办案机关进行沟通,陈武律师与汤愚泰律师仔细分析了案件的证据,然后制定了辩护方案。

三、辩护思路

 

1、本案的虚开发票实质是以单位名义实施的单位犯罪行为,对祝某的量刑应当与纯粹的自然人犯罪有所区别;

2、本案虚开发票的指控金额为4.9亿元,应扣除《刑法修正案八》生效前的虚开金额1.67亿元;2015年3月祝某为替换虚假发票又开票交税的1.74亿元部分,没有逃避税务机关税收征管的目的,该部分也应当从4.9亿涉案金额中扣除,经计算本案虚开金额应当为1.48亿元;

3、本案客观情况是有叶某真实交易情况下(真实交易是叶某安排其他公司实质供货),A公司和B公司名义开票,这与纯粹的完全没有交易情况下的虚假开票抵扣税款有重大的区别,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量刑上应当予以体现;

4、祝某是在主动投案的过程中被公安机关挡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请法庭根据祝某提供线索核查其到案情况,如核实属实请依法认定自首并减轻处罚;

5、祝某本人患有重大疾病(癌症)且年纪较大,病情严重长期需要治疗,存在不适合羁押可能,请法庭核查祝某身体情况,如不符合羁押情况请法庭对其适用监外执行制度;并恳请法院考虑其病情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体现人性化司法;

6、祝某系初犯,此前无犯罪记录等情况,平时表现良好,到案后认罪悔罪,请法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7、本案被告人涉嫌犯罪与医药贸易在现实中长期的"走票"惯例相关,与药品贸易的"挂靠"交易体制相关,对个案的量刑中应当予以考虑;

 

四、办案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祝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五、办案心得

合理区分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非常重要。

 

认定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区分:

1、是否为了单位的利益,是否由单位的决策机构决定。单位决策机构产生单位意志,指挥单位行为的实施,任何单位成员在单位业务活动中依据决策机构的决定实施的行为,应视为单位行为。单位犯罪所具有的特定程序性,即符合单位决策程序,是它与自然人盗用单位名义或擅自以单位名义进行的犯罪相区别的重要特征。因而,单位内部成员未经单位决策机构批准、同意或认可而实施的犯罪行为,一般只能认定为自然人犯罪。同时按照决策机构的决定实施的行为必须为了单位的利益。单位犯罪中,犯罪后的违法所得通常归单位所有,即因犯罪行为所产生的非法收益,受益对象是本单位或者本单位的多数员工;而自然人犯罪中,犯罪后的违法所得多半为自然人个人所有。如果不是为了单位利益而是为了谋取个人利益,那么这种情况不应按照单位犯罪处理。比如《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规定在单位行贿罪中,因行贿取得的违法犯罪所得归个人所有时,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关于行贿罪的相关规定定罪处罚。

2、是否是以单位的名义。行为以单位的名义实施是认定单位犯罪的重要因素之一,但是并非所有以单位名义实施的犯罪都是单位犯罪。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规定:"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所以,打着单位的幌子, 用单位名义,为个人谋取利益的不法行为,当然不能认定为单位犯罪。

3、行为是否在单位成员的职务活动范围内,或者与单位的业务活动相关。单位只对其在业务范围内或与业务相关的活协范围内的行为负责。如果行为与单位业务没有任何关系,则不应让单位承担刑事责任。当然, 的行为不拘于在登记机关核准的经营范围之内,也可以超出登记的经营范围,只要是与单位的业务活动相关或者说与单位的人格相关,也可以视为是单位的行为。但如果与单位的业务活动并无实质的关联,则一般不应视为单位行为。单位犯罪的诉讼程序单位犯罪罪名列表由于单位犯罪和个人犯罪的数额标准差异明显,如认定为单位犯罪,被告人作为负责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其量刑时适用的数额标准以单位犯罪为准,对于和个人犯罪而言量刑就会有明显差异。特别是合同诈骗罪一类犯罪,同样的涉案数额在100万,个人犯罪就应当在10年左右量刑, 而单位犯罪的负责人,其量刑标准就在34年。这是因为合同诈骗罪个人犯罪数额在20万为巨大,100万为数额特别巨大;而单位犯罪数额巨大标准为100万,数额特别巨大标准为500万,所以区别单位犯罪对于当事人而言意义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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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某虚开发票,卓安团队律师为其辩护获轻判

发布时间:2020-07-06 16:12:05 浏览:5487次

一、案情简介

 

祝某作为A、B两公司总经理和实际管理者,与叶某达成以A、B两公司名义向叶某开具普通发票事宜并约定收取发票票面金额12%的开票费。由叶某向祝某提供发票的受票单位、品名、数量、价格等相关信息后,祝某再以A公司、B公司的名义向受票单位开具发票,自2009年1月至2014年1月期间,共计开票783份,开票金额490136270.71元。

 

二、办案过程

 

接受委托后,陈武律师与汤愚泰律师立即会见了祝某,为他带去家属的问候,并询案件的有关情况,告知他在羁押期间享有的权利,之后立即前往办案机关处与办案机关进行沟通,陈武律师与汤愚泰律师仔细分析了案件的证据,然后制定了辩护方案。

三、辩护思路

 

1、本案的虚开发票实质是以单位名义实施的单位犯罪行为,对祝某的量刑应当与纯粹的自然人犯罪有所区别;

2、本案虚开发票的指控金额为4.9亿元,应扣除《刑法修正案八》生效前的虚开金额1.67亿元;2015年3月祝某为替换虚假发票又开票交税的1.74亿元部分,没有逃避税务机关税收征管的目的,该部分也应当从4.9亿涉案金额中扣除,经计算本案虚开金额应当为1.48亿元;

3、本案客观情况是有叶某真实交易情况下(真实交易是叶某安排其他公司实质供货),A公司和B公司名义开票,这与纯粹的完全没有交易情况下的虚假开票抵扣税款有重大的区别,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量刑上应当予以体现;

4、祝某是在主动投案的过程中被公安机关挡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请法庭根据祝某提供线索核查其到案情况,如核实属实请依法认定自首并减轻处罚;

5、祝某本人患有重大疾病(癌症)且年纪较大,病情严重长期需要治疗,存在不适合羁押可能,请法庭核查祝某身体情况,如不符合羁押情况请法庭对其适用监外执行制度;并恳请法院考虑其病情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体现人性化司法;

6、祝某系初犯,此前无犯罪记录等情况,平时表现良好,到案后认罪悔罪,请法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7、本案被告人涉嫌犯罪与医药贸易在现实中长期的"走票"惯例相关,与药品贸易的"挂靠"交易体制相关,对个案的量刑中应当予以考虑;

 

四、办案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祝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五、办案心得

合理区分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非常重要。

 

认定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区分:

1、是否为了单位的利益,是否由单位的决策机构决定。单位决策机构产生单位意志,指挥单位行为的实施,任何单位成员在单位业务活动中依据决策机构的决定实施的行为,应视为单位行为。单位犯罪所具有的特定程序性,即符合单位决策程序,是它与自然人盗用单位名义或擅自以单位名义进行的犯罪相区别的重要特征。因而,单位内部成员未经单位决策机构批准、同意或认可而实施的犯罪行为,一般只能认定为自然人犯罪。同时按照决策机构的决定实施的行为必须为了单位的利益。单位犯罪中,犯罪后的违法所得通常归单位所有,即因犯罪行为所产生的非法收益,受益对象是本单位或者本单位的多数员工;而自然人犯罪中,犯罪后的违法所得多半为自然人个人所有。如果不是为了单位利益而是为了谋取个人利益,那么这种情况不应按照单位犯罪处理。比如《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规定在单位行贿罪中,因行贿取得的违法犯罪所得归个人所有时,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关于行贿罪的相关规定定罪处罚。

2、是否是以单位的名义。行为以单位的名义实施是认定单位犯罪的重要因素之一,但是并非所有以单位名义实施的犯罪都是单位犯罪。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规定:"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所以,打着单位的幌子, 用单位名义,为个人谋取利益的不法行为,当然不能认定为单位犯罪。

3、行为是否在单位成员的职务活动范围内,或者与单位的业务活动相关。单位只对其在业务范围内或与业务相关的活协范围内的行为负责。如果行为与单位业务没有任何关系,则不应让单位承担刑事责任。当然, 的行为不拘于在登记机关核准的经营范围之内,也可以超出登记的经营范围,只要是与单位的业务活动相关或者说与单位的人格相关,也可以视为是单位的行为。但如果与单位的业务活动并无实质的关联,则一般不应视为单位行为。单位犯罪的诉讼程序单位犯罪罪名列表由于单位犯罪和个人犯罪的数额标准差异明显,如认定为单位犯罪,被告人作为负责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其量刑时适用的数额标准以单位犯罪为准,对于和个人犯罪而言量刑就会有明显差异。特别是合同诈骗罪一类犯罪,同样的涉案数额在100万,个人犯罪就应当在10年左右量刑, 而单位犯罪的负责人,其量刑标准就在34年。这是因为合同诈骗罪个人犯罪数额在20万为巨大,100万为数额特别巨大;而单位犯罪数额巨大标准为100万,数额特别巨大标准为500万,所以区别单位犯罪对于当事人而言意义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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