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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涉嫌走私毒品,卓安团队律师为其辩护获无期

发布时间:2020-07-01 10:50:28 浏览:7293次 案例二维码

关键词:走私毒品、2000克、无期徒刑

一、案情简介

       2011年4月2日14时左右,杨某乘坐从某国至中国成都的XXXXXX号航班入境时,选择无申报通道入关。成都S机场海关旅检科在对其查验时,发现判图时有异常。清空箱内物品,发现空箱重与箱壳之间的空间有异常。经再次过机检查,发现有块状加藏物。后经杨某同意,关员对其箱体进行破坏性检查。发现该箱底有夹层,关员在夹层中发现用锡箔纸包裹的淡黄色粉末状物体一块,毛重2.09千克。经鉴定,该粉状物体中海洛因含量为60%。尔后,杨某被成都海关缉私局刑事拘留。据杨某称,2011年她在网上认识了一名南非籍黑人叫M,会中文,他告诉她自己是做服装和摩托车配件的外贸生意的。杨某2011年2月份到广州找工作,M来找她,两人一起到外贸市场去逛。后来杨某没有找到工作,M 就帮杨某办了去马来西亚的护照和签证,教她帮忙做服装、摩配的采购发货,一个月给4000元。3月29日,M给了她400美元和护照,说400美元是路费和消费,往返机票已经买好了。不让她带多余的东西,只带些衣服等样本以及1万美元回来,回来就给她4000元。3月30日凌晨杨某到了吉隆坡,MI的朋友S接她。她住在一个出租屋,除了吃饭、超市外她没有出去旅游过。4月1日M 电话告诉她4月2日回国,但机票不是回广州,而是回成都。4月1日晚上10点过,S给了个灰色旅行包,当着她就在客厅把她要带给M的衣服、五金件、玩具等装进了包里,然后把箱子锁上,把钥匙给了她。随后她和M联系,M告诉她到成都后,M的朋友会联系她。4月2日杨某到成都,在过安检是,M打电话给她说,他的朋友会来接她,要她把箱子给他朋友,他朋友到时会给她美元。之后杨某被海关人员挡获。

二、辩护结果

       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杨某走私毒品罪,经审理,法院最终判处杨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三、辩护思路

       卓安团队陈武律师积极调取证据材料,多次会见了当事人,提出了几点辩护意见:
       杨某本身主观是并不明知是携带毒品入境。杨某本身是接受M的委托帮他到马来西亚带衣服的样板,用于做外贸生意的,她自己并不知道自己所携带的箱子箱底夹带了毒品。而且M的朋友S当着杨某的面装进箱子的东西也是合法的衣物玩具等物,并没有违禁品。所以杨某主观上不明知是携带毒品入境。
杨某在本案中系从犯,请求从轻处罚。杨某在本案中只是在受M蒙蔽的指示下实施了携带毒品入境的行为,并没有参与策划这一活动,在整个犯罪活动中起的是次要作用,属从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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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涉嫌走私毒品,卓安团队律师为其辩护获无期

发布时间:2020-07-01 10:50:28 浏览:7293次

关键词:走私毒品、2000克、无期徒刑

一、案情简介

       2011年4月2日14时左右,杨某乘坐从某国至中国成都的XXXXXX号航班入境时,选择无申报通道入关。成都S机场海关旅检科在对其查验时,发现判图时有异常。清空箱内物品,发现空箱重与箱壳之间的空间有异常。经再次过机检查,发现有块状加藏物。后经杨某同意,关员对其箱体进行破坏性检查。发现该箱底有夹层,关员在夹层中发现用锡箔纸包裹的淡黄色粉末状物体一块,毛重2.09千克。经鉴定,该粉状物体中海洛因含量为60%。尔后,杨某被成都海关缉私局刑事拘留。据杨某称,2011年她在网上认识了一名南非籍黑人叫M,会中文,他告诉她自己是做服装和摩托车配件的外贸生意的。杨某2011年2月份到广州找工作,M来找她,两人一起到外贸市场去逛。后来杨某没有找到工作,M 就帮杨某办了去马来西亚的护照和签证,教她帮忙做服装、摩配的采购发货,一个月给4000元。3月29日,M给了她400美元和护照,说400美元是路费和消费,往返机票已经买好了。不让她带多余的东西,只带些衣服等样本以及1万美元回来,回来就给她4000元。3月30日凌晨杨某到了吉隆坡,MI的朋友S接她。她住在一个出租屋,除了吃饭、超市外她没有出去旅游过。4月1日M 电话告诉她4月2日回国,但机票不是回广州,而是回成都。4月1日晚上10点过,S给了个灰色旅行包,当着她就在客厅把她要带给M的衣服、五金件、玩具等装进了包里,然后把箱子锁上,把钥匙给了她。随后她和M联系,M告诉她到成都后,M的朋友会联系她。4月2日杨某到成都,在过安检是,M打电话给她说,他的朋友会来接她,要她把箱子给他朋友,他朋友到时会给她美元。之后杨某被海关人员挡获。

二、辩护结果

       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杨某走私毒品罪,经审理,法院最终判处杨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三、辩护思路

       卓安团队陈武律师积极调取证据材料,多次会见了当事人,提出了几点辩护意见:
       杨某本身主观是并不明知是携带毒品入境。杨某本身是接受M的委托帮他到马来西亚带衣服的样板,用于做外贸生意的,她自己并不知道自己所携带的箱子箱底夹带了毒品。而且M的朋友S当着杨某的面装进箱子的东西也是合法的衣物玩具等物,并没有违禁品。所以杨某主观上不明知是携带毒品入境。
杨某在本案中系从犯,请求从轻处罚。杨某在本案中只是在受M蒙蔽的指示下实施了携带毒品入境的行为,并没有参与策划这一活动,在整个犯罪活动中起的是次要作用,属从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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