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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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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上大多犯罪都故意犯罪,只有少数犯罪是刑法明确规定的可以由过失构成的。那么过失致人死亡罪与交通肇事罪的界限是什么呢?律师解答:只有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之内发生交通事故,如在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才可能危及交通运输安全,才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而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之外发生交通事故,如在机关、厂矿、学校、封闭的住宅小区等发生交通事故,则不可能危及到交通运输安全,当然也就不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
202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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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罪就是非法的剥夺他人生命的犯罪行为,那么相约自杀会构成故意杀人罪吗?律师解答:相约自杀,是指二人以上相互约定共同结束生命的行为。若相约人全部死亡就无刑事责任可言。如果有人死亡而有人未死,只要未死者没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就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上就是庭立方针对相关问题的解答分析,如您仍有疑问,可以咨询庭立方刑事律师,为您在线解决刑事问题。
202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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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上大多犯罪都故意犯罪,只有少数犯罪是刑法明确规定的可以由过失构成的。那么医疗事故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和过失致人重伤罪的界限是什么呢?律师解答:其区别在于:(1)主体不同。医疗事故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医务人员,过失致人死亡罪和过失致人重伤罪的主体则为一般主体。(2)主观过失的性质不同。医疗事故罪的过失属于业务过失,而过失致人死亡罪和过失致人重伤罪的过失属日常生活中的过失。(3)客观方面不同。医疗事故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诊疗护理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违反规章制度或诊疗护理操作常规,而过失致人死亡
202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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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罪就是非法的剥夺他人生命的犯罪行为,那么因实施其他犯罪而引起被害人自杀的构成故意杀人罪吗?律师解答:如强奸、侮辱、诽谤、虐待等犯罪的被害人不堪凌辱而含恨自杀的,由于行为人并无杀人的故意,客观上所实施的行为属于刑法上规定的其他犯罪,所以,不能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只能根据其主观意图和客观行为具体确定罪名,被害人自杀只能作为一个量刑情节。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上就是庭
202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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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一个国家欲求得稳定有序的存在与发展,都必须享有一系列的管理职能,进行一系列的管理活动,而这些管理活动通常是通过国家机关等组织机构中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履行职责来实现的。因此,妨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红十字会依法执行公务的犯罪行为,必然是对国家正常管理活动的干扰和破坏。这是本罪社会危害性的重心所在。那么,妨害公务罪的处罚标准是怎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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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一个国家欲求得稳定有序的存在与发展,都必须享有一系列的管理职能,进行一系列的管理活动,而这些管理活动通常是通过国家机关等组织机构中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履行职责来实现的。因此,妨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红十字会依法执行公务的犯罪行为,必然是对国家正常管理活动的干扰和破坏。这是本罪社会危害性的重心所在。那么,妨害公务罪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区别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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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一个国家欲求得稳定有序的存在与发展,都必须享有一系列的管理职能,进行一系列的管理活动,而这些管理活动通常是通过国家机关等组织机构中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履行职责来实现的。因此,妨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红十字会依法执行公务的犯罪行为,必然是对国家正常管理活动的干扰和破坏。这是本罪社会危害性的重心所在。那么,妨害公务罪与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的界限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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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一个国家欲求得稳定有序的存在与发展,都必须享有一系列的管理职能,进行一系列的管理活动,而这些管理活动通常是通过国家机关等组织机构中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履行职责来实现的。因此,妨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红十字会依法执行公务的犯罪行为,必然是对国家正常管理活动的干扰和破坏。这是本罪社会危害性的重心所在。那么,妨害公务罪与颠覆国家政权罪的区别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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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一个国家欲求得稳定有序的存在与发展,都必须享有一系列的管理职能,进行一系列的管理活动,而这些管理活动通常是通过国家机关等组织机构中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履行职责来实现的。因此,妨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红十字会依法执行公务的犯罪行为,必然是对国家正常管理活动的干扰和破坏。这是本罪社会危害性的重心所在。那么,妨害公务罪与分裂国家罪的区别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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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一个国家欲求得稳定有序的存在与发展,都必须享有一系列的管理职能,进行一系列的管理活动,而这些管理活动通常是通过国家机关等组织机构中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履行职责来实现的。因此,妨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红十字会依法执行公务的犯罪行为,必然是对国家正常管理活动的干扰和破坏。这是本罪社会危害性的重心所在。那么,妨害公务罪的主观心理要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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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一个国家欲求得稳定有序的存在与发展,都必须享有一系列的管理职能,进行一系列的管理活动,而这些管理活动通常是通过国家机关等组织机构中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履行职责来实现的。因此,妨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红十字会依法执行公务的犯罪行为,必然是对国家正常管理活动的干扰和破坏。这是本罪社会危害性的重心所在。那么,妨害公务罪中的“人大代表和红十字会工作人员”具体是指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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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一个国家欲求得稳定有序的存在与发展,都必须享有一系列的管理职能,进行一系列的管理活动,而这些管理活动通常是通过国家机关等组织机构中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履行职责来实现的。因此,妨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红十字会依法执行公务的犯罪行为,必然是对国家正常管理活动的干扰和破坏。这是本罪社会危害性的重心所在。那么,妨害公务罪侵害的对象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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