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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定性

发布时间:2013-12-09

 庭立方: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刑法明文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盗窃数额按照实际使用的数额予以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盗窃未遂,情节严重,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的,应当定罪处罚可见,对于盗窃信用卡未使用的,只要卡面金额巨大,并且具有多次盗窃情形的,就应该认定为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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