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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发布时间:2013-09-11

  庭立方: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侵犯商业秘密指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使用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

  侵犯商业秘密的表现形式: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和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有义务保守商业秘密的人(包括与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单位、个人,在权利人单位就职的职工)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四)第三人明知或应知以上三项所列违法行为,披露、使用、获取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实践中,第三人的行为可能与侵权人构成共同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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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侵犯商业秘密指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使用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

  侵犯商业秘密的表现形式: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和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有义务保守商业秘密的人(包括与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单位、个人,在权利人单位就职的职工)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四)第三人明知或应知以上三项所列违法行为,披露、使用、获取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实践中,第三人的行为可能与侵权人构成共同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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