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大鹏 严选律师
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
广东省深圳市
发布时间:2013-07-31
庭立方:根据第267条的规定,抢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也是适用三个不同量刑幅度的基本标准。对此,《解释》第1条分别作了规定,即分别以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以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为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标准。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部不同地区之间的经济发展状况、社会治安状况差别较大,的数额标准自然不宜绝对划一。因此,为了保证刑法适用实质公平和形式公平的统一,为保证产生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解释》规定各高院可以在本《解释》第1条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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