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伟 严选律师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广东省广州市
发布时间:2013-06-14
庭立方:犯中情节优于犯前和犯后情节。由于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量刑的主要依据,而一案中的社会危害性除了表现于犯罪构成的诸要件之外主要通过罪中情节表现,罪前与罪后情节一般只反映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程度,因此,在量刑时应优先考虑罪中情节,然后考虑罪前与罪后情节。如是才能分清主次,抓住重点,而不至于本末倒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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