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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记名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没有兑现但失主无法通过挂失、补领、补办手续等方式避免损失的,盗窃数额该如何确定?

发布时间:2013-04-08

    庭立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盗窃记名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没有兑现,但失主无法通过挂失、补领、补办手续等方式避免损失的,按照给失主造成的实际损失计算盗窃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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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庭立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盗窃记名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没有兑现,但失主无法通过挂失、补领、补办手续等方式避免损失的,按照给失主造成的实际损失计算盗窃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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