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镜祥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13-01-15
庭立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被告人未上诉、人民检察院未抗诉的法定刑以下的刑罚案件,在上诉、抗诉期满后三日内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复核。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意原判的,应当书面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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