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羽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12-09-12
伪造并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及处刑的规定。本款与第一款的规定所不同的是将伪造和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作为一种结合犯罪的情形加以规定的,即“伪造并出售”,且比前款规定的伪造或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规定了更为严厉的刑罚,即“数量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严重破坏经济秩序的,处或者,并处”。最高刑可以判处死刑。但同时对适用死刑的条件,作了严格的规定:伪造并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特别巨大的,情节特别严重的,严重破坏经济秩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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