牟均发 严选律师
重庆善佑律师事务所
重庆市
发布时间:2012-09-04
庭立方:根据第一百五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本条第二款是对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刑事处罚规定。“暴力”,一般是指使用有形的力量,如殴打、捆绑等。“威胁”,一般是指使用无形的力量,使对方在精神上形成压力,在心理上造成一种恐惧感,如声言对他人使用暴力、以杀害、毁坏财产、报复家人、破坏名誉相威胁。如果走私分子使用暴力、威胁手段抗拒缉私,根据本款的规定,应当以走私罪和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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