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春莉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12-07-24
庭立方:根据,在拘留时,拘留是比较严厉的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其证明标准自然应当比立案要求高。刑事诉讼法对拘留条件的规定也就是对证据的要求,包括: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指认他犯罪的;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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