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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犯罪与“老总”犯罪的区别

发布时间:2011-12-09

    “老总”犯罪是指某一单位的领导利用职务便利,为牟取私人的非法利益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常见的“老总”犯罪有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等(可链接老总犯罪专题)。

    “老总”要是为个人利益实施此类犯罪行为,那么,受到刑罚的也是个人,与单位没有任何关系。单位犯罪的犯罪意图虽然也是“老总”们决定的,但牟取的非法利益也都是归单位所有,老总没有私自侵吞(一旦老总们私吞,就构成个人犯罪),所以处罚也大多针对单位,某些法定的罪名还会涉及到单位负责人的处罚。

    那么,单位犯罪又与“老总”们共同犯罪有什么区别呢?

    很简单,依然是犯罪动机不同。单位犯罪中,各犯罪人实施犯罪活动的动机是为了实现单位利益。共同犯罪中,各共同犯罪人实施犯罪活动的动机是为了实现个人目的。这是区分单位犯罪和共同犯罪的另一个重要标准。

    此外,法律规定的模式不同。对于单位犯罪,刑法采取的是总则统一规定与分则具体规定相结合的模式。如果刑法分则没有对某种具体犯罪设立单位犯罪条款,即使行为符合单位犯罪的条件,也不能按单位犯罪处理。

    例如,某行政单位经集体讨论决定,挪用本单位100万元资金从事股票投机,希望给本单位谋取一些预算外资金,结果造成重大损失。这种行为完全符合单位犯罪的特征,但由于刑法没有对挪用公款罪规定单位犯罪,因而对该行为不得以单位犯罪论处。

    对此情况,如果该行为符合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可以按挪用公款罪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对于共同犯罪,刑法采取在总则统一规定的模式,犯罪活动只要符合刑法总则有关共同犯罪的规定,就应当按共同犯罪处理,除非法律有特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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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总”要是为个人利益实施此类犯罪行为,那么,受到刑罚的也是个人,与单位没有任何关系。单位犯罪的犯罪意图虽然也是“老总”们决定的,但牟取的非法利益也都是归单位所有,老总没有私自侵吞(一旦老总们私吞,就构成个人犯罪),所以处罚也大多针对单位,某些法定的罪名还会涉及到单位负责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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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很简单,依然是犯罪动机不同。单位犯罪中,各犯罪人实施犯罪活动的动机是为了实现单位利益。共同犯罪中,各共同犯罪人实施犯罪活动的动机是为了实现个人目的。这是区分单位犯罪和共同犯罪的另一个重要标准。

    此外,法律规定的模式不同。对于单位犯罪,刑法采取的是总则统一规定与分则具体规定相结合的模式。如果刑法分则没有对某种具体犯罪设立单位犯罪条款,即使行为符合单位犯罪的条件,也不能按单位犯罪处理。

    例如,某行政单位经集体讨论决定,挪用本单位100万元资金从事股票投机,希望给本单位谋取一些预算外资金,结果造成重大损失。这种行为完全符合单位犯罪的特征,但由于刑法没有对挪用公款罪规定单位犯罪,因而对该行为不得以单位犯罪论处。

    对此情况,如果该行为符合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可以按挪用公款罪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对于共同犯罪,刑法采取在总则统一规定的模式,犯罪活动只要符合刑法总则有关共同犯罪的规定,就应当按共同犯罪处理,除非法律有特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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