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丽丹 严选律师
黑龙江龙广律师事务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发布时间:2011-09-07
四川网为你解答: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2.对其他投标人、招标人等投标招标活动的参加人采取威胁、欺骗等非法手段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串通投标的。
【相关链接】
立案标准:http://www.scxsls.com/a/20110906/52959.html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串通投标罪数额执行标准和情节认定标准的意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20921.html
串通投标罪辩护律师推荐: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2018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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