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静华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11-08-26
二审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126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法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但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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