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松涛 严选律师
广东万湛律师事务所
广东省湛江市
发布时间:2011-08-24
四川网:根据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诉期限应当罪构成之日起计算;如果犯罪行为有继续或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在法定追诉期限内,自诉案件从自资本日,案件从采取强制措施之日都视为已被追诉,此后的侦查、起诉、审判时间不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所谓有连或者继续状态的,是指犯罪行为,而不是指犯罪结果。在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下,犯罪行为虽已着手,但其行为尚未实施终了的,计算其追诉期限,不能以犯罪行为着手之日而应以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例如,应当以其采取秘密窃取手段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之日起算盗窃行为终了,并开始计算其追诉期限,而不应当以盗窃行为终了后处置赃物之日为追诉期限的开始。
在追诉期限内又犯新罪的,依照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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