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青青 严选律师
六合刑辩-陆青青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11-07-13
四川网:按照《大连会议纪要》的规定,购买、运输、储存毒品过程被抓获的行为人,是否是吸毒者,将直接影响对其的刑事追诉标准、罪名适用和量刑轻重。如同样是运输海洛因不满10克,如果认定行为人系吸毒者,则不以犯罪论处;如认定其非吸毒者,则可以论处。因此,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于的行为人进行尿检等鉴定十分必要;特别是行为人辩解自己系吸毒者时,按照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分担原则,司法机关应对其进行鉴定。
对此,经与公安机关初步协商,由公安机关负责在到案之初进行鉴定。检察机关部门应当注重对该类证据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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