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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安所艾述洪律师前往乐山会见涉嫌制造毒品罪的L某军

发布时间:2023-10-07 20:00 浏览:721次 动态二维码

10月7日上午,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艾述洪律师接到乐山市五通桥区看守所警官的电话,转告在该看守所羁押的涉嫌制造毒品罪的L某军希望会见艾律师。放下电话后,艾律师立即准备会见手续,并驾车前往乐山到该看守所会见L某军。

检察院指控L某军涉嫌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制造某新型毒品约180公斤。由于该案毒品数量较大,曾被当地媒体报道为当地建国以来最大的毒品案件。该案经法院审理,认为L某军构成制造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L某军认为一审法院量刑过重,不服判决结果,决定上诉,并希望艾律师能够继续为其提供法律服务,担任其二审的辩护人。

部分媒体对该案的报道

在会见过程中,艾律师认真听取了L某军自己的上诉理由,并向L某军充分释明了上诉的利弊及风险。L某军表示会慎重思考上诉与否,但表示,如果上诉恳请艾律师能继续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五条 【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七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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