仰宗洲 严选律师
广州金鹏(东莞)律师事务所(法泽刑事团队)
广东省东莞市
发布时间:2021-10-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司法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实施的下列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案件,可以立案侦查。
主要包括:
1.
2.非法搜查罪(刑法二百四十五条)(非司法工作人员除外);
3.
4.暴力取证罪(刑法二百四十七条);
5.虐待被监管人罪(刑法二百四十八条);
6.
7.
8.徇私枉法罪(刑法三百九十九条款);
9.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刑法三百九十九条二款);
10.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刑法三百九十九条三款);
11.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刑法三百九十九条三款);
12.私放在押人员罪(刑法四百条款);
13.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刑法四百条二款);
14.徇私舞弊减刑、
以及,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侦查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
同时,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本规定所列犯罪时,发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直接受理以下自诉案件。
主要包括: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1.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
3.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但是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4.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
1.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2.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
3.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
4.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5.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8.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
对上列八项案件,因证据不足驳回起诉,人民法院移送公安机关或者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被害人直接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国家监察委员会管辖规定(试行)》,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国家监察委员会负责调查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案件。
主要包括:
(一)贪污贿赂犯罪:1.
(二)滥用职权犯罪:18.滥用职权罪19.
(三)玩忽职守犯罪:42.玩忽职守罪43.
(四)徇私舞弊犯罪:55.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56.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57.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58.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59.为亲友非法牟利罪60.枉法仲裁罪61.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62.商检徇私舞弊罪63.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64.放纵走私罪65.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66.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67.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68.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69.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70.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五)公职人员在行使公权力过程中发生的重大责任事故犯罪:71.
(六)公职人员在行使公权力过程中发生的其他犯罪:82.破坏选举罪83.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84.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85.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86.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87.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88.违法运用资金罪89.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
(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的规定,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主要包括:危害国家安全罪(12)
1.背叛国家罪(刑法第102条);
2.分裂国家罪(刑法第103条第1款);
3.煽动分裂国家罪(刑法第103条第2款);
4.武装叛乱、暴乱罪(刑法第104条);
5.颠覆国家政权罪(刑法第105条第1款);
6.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刑法第105条第2款);
7.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刑法第107条);
8.投敌叛变罪(刑法第108条);
9.叛逃罪(刑法第109条);
10.间谍罪(刑法第110条);
11.为境外窃取、剌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刑法第111条);
12.资敌罪(刑法第112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
主要包括:
(一)军人违反职责罪(31):
1.战时违抗命令罪(刑法第421条);
2.隐瞒、谎报军情罪(刑法第422条);
3.拒传、假传军令罪(刑法第422条);
4.投降罪(刑法第423条);
5.战时临阵脱逃罪(刑法第424条);
6.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刑法第425条);
7.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刑法第426条);
8.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刑法第427条);
9.违令作战消极罪(刑法第428条);
10.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刑法第429条);
11.军人叛逃罪(刑法第430条);
12.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刑法第431条第1款);
13.为境外窃取、剌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刑法第431条第2款);
14.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刑法第432条);
15.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刑法第432条);
16.战时造谣惑众罪(刑法第433条);
17.战时自伤罪(刑法第434条);
18.逃离部队罪(刑法第435条);
19.武器装备肇事罪(刑法第436条);
20.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刑法第437条);
21.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刑法第438条);
22.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刑法第439条);
23.遗弃武器装备罪(刑法第440条);
24.遗失武器装备罪(刑法第441条);
25.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刑法第442条);
26.虐待部属罪(刑法第443条);
27.遗弃伤病军人罪(刑法第444条);
28.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刑法第445条);
29.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刑法第446条);
30.私放俘虏罪(刑法第447条);
31.虐待俘虏罪(刑法第448条)。
(二)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中国海警局履行海上维权执法职责,对海上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四条的规定,国家在海关总署设立专门侦查走私犯罪的公安机构,配备专职缉私警察,负责对其管辖的走私犯罪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
主要包括:
走私罪(10)
1.走私武器、弹药罪(刑法第151条第1款);
2.走私核材料罪(刑法第151条第1款);
3.走私假币罪(刑法第151条第1款);
4.走私文物罪(刑法第151条第2款);
5.走私贵重金属罪(刑法第151条第2款);
6.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刑法第151条第2款);
7.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刑法第151条第3款);
8.走私淫秽物品罪(刑法第152条);
9.
10.走私废物罪(刑法第152条第3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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