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大海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21-09-28
的适用对象及条件:
一、被判处的。
二、被判处三年以下的(包括三年) 其他判处三年以上的罪犯是不能适用缓刑的。
(一)以上一、二两点同时还要具备以下几点才可以判缓刑:
1.犯罪情节较轻
2.有悔罪表现
3.没有再犯危险
4.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二)对三种人应当宣告缓刑,同时符合一、二条件下一定要判缓刑:
1.不满十八周岁的人
2.怀孕的妇女
3.已满75周岁的人。 实践中很多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判三年以下的罪行也不一定缓刑,大多是因为不具备第一条规定的情形。
(三)有两种人一定不会判缓刑:
1.累犯
2.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缓刑的考验期:
1、拘役的考验期:原判刑以上一年以下,但不得少于二个月。
2、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考验期:原判刑以上五年以下,但不得少于一年。
以上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判决书下来那天计算,而不是从判决生效才计算。
法律依据: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七十四条
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
第七十五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第七十六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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