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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关于私募投资基金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项的通知》2015(现行有效)

发布时间:2021-04-26

(2015年06月15日 银市场(2015)17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金融市场管理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货币信贷管理处;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为进一步丰富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者群体,完善多层次债券市场体系,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现就私募投资基金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私募投资基金,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

  银行间债券市场对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从事私募投资基金业务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二、符合以下条件的私募投资基金,按规定提交相关备案材料后,可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

  (一)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已经依法在有关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行业自律组织完成登记;

  (二)基金管理人的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资产管理实缴规模处于行业前列,并获得有关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行业自律组织的认可;

  (三)基金管理人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的债券投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机制以及相关专业人员;

  (四)基金管理人应委托第三方托管人独立托管基金资产;

  (五)基金管理人最近三年未发生违法和重大违规行为;没有因违法或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或司法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

  (六)私募投资基金的设立符合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定,并已经依法在有关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行业自律组织完成备案;

  (七)私募投资基金的投资范围包含债券等固定收益类产品;

  (八)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三、私募投资基金的备案、开户及联网手续原则上比照银行间债券市场其他非法人产品执行,并遵守各中介机构相关业务规则。

  四、私募投资基金应直接进行债券交易和结算,并试行与做市商或尝试做市机构以双边报价和请求报价的方式达成现券交易。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

  2015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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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金融市场管理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货币信贷管理处;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为进一步丰富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者群体,完善多层次债券市场体系,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现就私募投资基金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私募投资基金,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

  银行间债券市场对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从事私募投资基金业务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二、符合以下条件的私募投资基金,按规定提交相关备案材料后,可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

  (一)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已经依法在有关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行业自律组织完成登记;

  (二)基金管理人的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资产管理实缴规模处于行业前列,并获得有关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行业自律组织的认可;

  (三)基金管理人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的债券投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机制以及相关专业人员;

  (四)基金管理人应委托第三方托管人独立托管基金资产;

  (五)基金管理人最近三年未发生违法和重大违规行为;没有因违法或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或司法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

  (六)私募投资基金的设立符合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定,并已经依法在有关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行业自律组织完成备案;

  (七)私募投资基金的投资范围包含债券等固定收益类产品;

  (八)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三、私募投资基金的备案、开户及联网手续原则上比照银行间债券市场其他非法人产品执行,并遵守各中介机构相关业务规则。

  四、私募投资基金应直接进行债券交易和结算,并试行与做市商或尝试做市机构以双边报价和请求报价的方式达成现券交易。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

  2015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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