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科 严选律师
陕西云善律师事务所
陕西省西安市
发布时间:2020-06-07
《》第120条之二第1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或者,并处;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1.为实施恐怖活动准备器、危险物品或者其他工具的
2.组织恐怖活动培训或者积极参加恐怖活动培训的;
3.为实施恐怖活动与境外恐怖活动组织或者人员联络的;
4.为实施恐怖活动进行策划或者其他准备的。
本条第2款规定,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司法机关在依照本条第1款规定处罚时,应当注意根据案件的具体情节来认定“情节严重”,一般指准备凶器、危险品数量巨大,培训训人员数量众多,与境外恐怖活动组织频繁联络,策划袭击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重大目标破坏等情形。
量刑档次 |
对应情节 |
有关概念解释 |
附加刑的适用 |
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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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指准备凶器、危险物品数量巨大,培训人员数量众多,与境外恐怖活动组织频繁联络,策划袭击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重大目标破坏等情形 |
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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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处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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