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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发布时间:2020-06-07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里的情节严重主要是指:非法持有、私藏民用枪支、弹药,数量较大的;出于犯罪目的,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非法持有、私藏军事系统或非军事系统的公务用枪、弹药的;对国家工作人员使用暴力或威胁抗拒收缴非法持有、私藏的枪支、弹药的等。

司法机关在适用本款规定处罚时,具体量刑标准,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执行: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128条第1款的规定,以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定罪处罚:(1)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1支的;(2)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1支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2支以上的;(3)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20发以上,气枪铅弹1000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200发以上的;(4)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1枚以上的;(5)非法持有、私藏的弹药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

2.“情节严重”,是加重处罚情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128条第1款规定的“情节严重”:(1)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2支以上的;(2)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2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5支以上的;(3)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100发以上,气枪铅弹5000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1000发以上的;(4)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3枚以上的;(5)达到上述(1)中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并具有造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量刑档次

对应情节

有关概念解释

附加刑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般情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1)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1支的;(2)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1支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

军用枪支2支以上的;(3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20发以上,气枪铅弹1000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200发以上的;(4)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1枚以上的;(5)非法持有、私藏的弹药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

 

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严重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1)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2支以上的;(2)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2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5支以上的;(3)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100发以上,气枪铅弹5000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1000发以上的;(4)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3枚以上的;(5)达到上述第第(1)款中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并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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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里的情节严重主要是指:非法持有、私藏民用枪支、弹药,数量较大的;出于犯罪目的,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非法持有、私藏军事系统或非军事系统的公务用枪、弹药的;对国家工作人员使用暴力或威胁抗拒收缴非法持有、私藏的枪支、弹药的等。

司法机关在适用本款规定处罚时,具体量刑标准,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执行: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128条第1款的规定,以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定罪处罚:(1)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1支的;(2)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1支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2支以上的;(3)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20发以上,气枪铅弹1000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200发以上的;(4)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1枚以上的;(5)非法持有、私藏的弹药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

2.“情节严重”,是加重处罚情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128条第1款规定的“情节严重”:(1)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2支以上的;(2)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2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5支以上的;(3)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100发以上,气枪铅弹5000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1000发以上的;(4)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3枚以上的;(5)达到上述(1)中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并具有造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量刑档次

对应情节

有关概念解释

附加刑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般情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1)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1支的;(2)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1支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

军用枪支2支以上的;(3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20发以上,气枪铅弹1000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200发以上的;(4)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1枚以上的;(5)非法持有、私藏的弹药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

 

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严重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1)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2支以上的;(2)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2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5支以上的;(3)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100发以上,气枪铅弹5000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1000发以上的;(4)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3枚以上的;(5)达到上述第第(1)款中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并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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