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子伟 严选律师
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
贵州省贵阳市
发布时间:2020-06-07
犯本条所定之罪,依其情节承担如下处罚:
1.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以上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或者、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
2.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3.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据本条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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