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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 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

发布时间:2020-06-07

依照《刑法》第151条第2款的规定,犯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依照本条第4款的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第2款的规定处罚。

具体情节与量刑的对应情况,列表格如下:

量刑档次

对应情节

有关概念解释

备注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情节较轻的

情节较轻,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未达到本解释附表中(一)规定的数量标准;

2)或者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数额不满二十万元的。

附加刑必须并处罚金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基本犯罪构成情节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本档量刑幅度:

1)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达到《走私解释》附表中(一)规定的数量标准的;

2)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3)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未达到《走私解释》附表中(一)规定的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该珍贵动物死亡或者无法追回等情节的

附加刑必须并处罚金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情节特别严重的

情节特别严重,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达到《走私解释》附表中(二)规定的数量标准的;

2)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3)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达到《走私解释》附表中(一)规定的数量标准,且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或者造成该珍贵动物死亡、无法追回等情节的。

附加刑必须并处没收财产

司法机关在适用《刑法》第151条第2款、第4款的规定处罚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正确理解和适用本罪的基本刑

根据《走私解释》第9条第2款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151条第2款的规定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达到本解释附表中(一)规定的数量标准的;

2)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3)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未达到本解释附表中(一)规定的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该珍贵动物死亡或者无法追回等情节的。

海关和野生动物保护法,海本罪的基本刑是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与一般犯罪的基本刑从低往高的顺序排列不一样,也与故意杀人罪从最高死刑往下排列不一样。本罪是先列基本刑,后列情节特严重的,再列情节较节的。因此除了司法解释明确列为“情节较轻”的情形外,对构成犯罪的,首先考虑在基本刑范围内考虑,然后再考虑是否属于节特别严重、情节较轻的情形。

2.正确把握本罪的“情节较轻”

根据《走私解释》第9条第1款的规定,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未达到本解释附表中(一)规定的数量标准,或者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数额不满二十万元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151条第2款规定的“情节较轻”。

3.正确把握本罪的“情节特别严重”

根据《走私解释》第9条第3款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151条第2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1)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达到本解释附表中(二)规定的数量标准的;

2)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3)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达到本解释附表中(一)规定的数量标准,且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或者造成该珍贵动物死亡、无法追回等情形的。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犯本罪达到情节特别重的,财产刑只能判处没收财产。这是我国刑法规定中对判处有期徒刑必须附加适用没收财产的几个少有的规定之一。也就是说,即使主刑是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也必须附加并处没收财产。主刑为无期徒刑的,更加必须附加并处没收财产。

4.武装掩护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处理

依照《刑法》第157条第1款的规定,武装掩护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的,在《刑法》第151条第1款规定的法定刑的幅度内从重处罚。行为人所携带的武器无论是否使用,均应按照《刑法》第51条第1款的规定处罚依照《刑法》第157条第2款的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刑法》第27条规定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5.关于量刑规范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对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的量刑并未有作出规定,这主要是由于此类案件在司法实践中的发案率不高,最高司法机关还未能总结出一套比较完整的量刑规范化方案,有待于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再作出详细的规定。在此之前,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各地的社会治安状况、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制定适合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实际情况的量刑规范化标准。在有关规定出台前,司法人员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判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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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 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

发布时间:2020-06-07

依照《刑法》第151条第2款的规定,犯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依照本条第4款的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第2款的规定处罚。

具体情节与量刑的对应情况,列表格如下:

量刑档次

对应情节

有关概念解释

备注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情节较轻的

情节较轻,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未达到本解释附表中(一)规定的数量标准;

2)或者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数额不满二十万元的。

附加刑必须并处罚金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基本犯罪构成情节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本档量刑幅度:

1)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达到《走私解释》附表中(一)规定的数量标准的;

2)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3)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未达到《走私解释》附表中(一)规定的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该珍贵动物死亡或者无法追回等情节的

附加刑必须并处罚金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情节特别严重的

情节特别严重,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达到《走私解释》附表中(二)规定的数量标准的;

2)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3)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达到《走私解释》附表中(一)规定的数量标准,且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或者造成该珍贵动物死亡、无法追回等情节的。

附加刑必须并处没收财产

司法机关在适用《刑法》第151条第2款、第4款的规定处罚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正确理解和适用本罪的基本刑

根据《走私解释》第9条第2款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151条第2款的规定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达到本解释附表中(一)规定的数量标准的;

2)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3)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未达到本解释附表中(一)规定的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该珍贵动物死亡或者无法追回等情节的。

海关和野生动物保护法,海本罪的基本刑是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与一般犯罪的基本刑从低往高的顺序排列不一样,也与故意杀人罪从最高死刑往下排列不一样。本罪是先列基本刑,后列情节特严重的,再列情节较节的。因此除了司法解释明确列为“情节较轻”的情形外,对构成犯罪的,首先考虑在基本刑范围内考虑,然后再考虑是否属于节特别严重、情节较轻的情形。

2.正确把握本罪的“情节较轻”

根据《走私解释》第9条第1款的规定,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未达到本解释附表中(一)规定的数量标准,或者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数额不满二十万元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151条第2款规定的“情节较轻”。

3.正确把握本罪的“情节特别严重”

根据《走私解释》第9条第3款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151条第2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1)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达到本解释附表中(二)规定的数量标准的;

2)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3)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达到本解释附表中(一)规定的数量标准,且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或者造成该珍贵动物死亡、无法追回等情形的。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犯本罪达到情节特别重的,财产刑只能判处没收财产。这是我国刑法规定中对判处有期徒刑必须附加适用没收财产的几个少有的规定之一。也就是说,即使主刑是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也必须附加并处没收财产。主刑为无期徒刑的,更加必须附加并处没收财产。

4.武装掩护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处理

依照《刑法》第157条第1款的规定,武装掩护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的,在《刑法》第151条第1款规定的法定刑的幅度内从重处罚。行为人所携带的武器无论是否使用,均应按照《刑法》第51条第1款的规定处罚依照《刑法》第157条第2款的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刑法》第27条规定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5.关于量刑规范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对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的量刑并未有作出规定,这主要是由于此类案件在司法实践中的发案率不高,最高司法机关还未能总结出一套比较完整的量刑规范化方案,有待于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再作出详细的规定。在此之前,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各地的社会治安状况、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制定适合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实际情况的量刑规范化标准。在有关规定出台前,司法人员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判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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