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娜 严选律师
北京重光(天津)律师事务所
天津市
发布时间:2008-08-14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城镇企业退休人员被判处后的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
(津劳社局函〔2008〕329号)
塘沽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待遇问题的请示》(塘劳社局[2008]39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对于2001年3月8日后被判处、有期徒刑监外执行的退休人员,在服刑期间可以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但不参加基本养老金调整。
二、对于2001年3月8日前被判处有期徒刑监外执行的退休人员,其在2001年3月8日后仍在服刑的,应自2001年3月起,按照服刑前的标准发给基本养老金,不参与基本养老金调整;2001年3月8日前服刑期满的,其养老保险待遇仍按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实施〈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及〈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津劳社局发[1998]328号)第三条第(二十三)项规定执行。
此复。
二OO八年八月十四日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2024/05/15 16:23
2024/05/15 16:12
2024/04/28 13:33
2024/04/28 13:31
2024/04/24 15:47
2024/04/24 11:44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