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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案怎么侦查

发布时间:2018-03-19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不断加快,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城乡一体化步伐的逐渐推进,人们物质生活水平要求的不断提升,一些不法分子受攀富、享乐等贪婪心理的驱使和国内外犯罪方式的影响,在盗窃对象和作案手法上有了新变化,重大恶性案件逐年增加。那么,盗窃案怎么侦查呢?下面就由庭立方小编为大家解释一下相关内容,供大家参考学习。

立案侦查11.jpg

一、盗窃案件的具体侦查措施

(一)认真细致地勘查现场

全面细致地勘验现场,并且对现场情况认真分析研究,是侦破盗窃案件至关重要的第一道工序,是侦察破案的基础。针对盗窃案件的特点,现场勘查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

1.对出入口的勘查。犯罪分子总是要通过一定的渠道进入放有财物的处所,作案后,也要通过一定的路线逃离现场。在出入口特别是入口部位,往往留有犯罪分子较多的犯罪痕迹或活动痕迹,因此出入口是现场勘查的重点。

犯罪分子进入盗窃现场,一般有以下三种方式:

(1)开门锁进入。犯罪分子使用的门锁钥匙可能是本人原来就有的,也可能是乘机偷偷配置的还可能是窃取的或借用他人的。还有一种情况是内外勾结,作案前由内部人员拔去插销或打开门,让外部人员入室盗窃。采用这种方式进入现场,出入口不明显,能取到的痕迹物证比较少,但由于在作案前必须具备钥匙或接触具有钥匙的人员这一限定条件,所以,又有利于我们判断案情,缩小侦查范围。

(2)破门、撬窗、挖洞侵入。要沿着犯罪分子的出入口,对上下左右认真细致地勘查。首先应当观察出入口附近的地面,以期发现足印、交通工具密集、随身携带的工具等其他物品。然后再仔细勘查门窗,墙壁,孔洞等破坏情况,判断犯罪分子是使用何种工具和方法破坏障碍物的,对门窗结构、室内环境熟悉不熟悉,动作是否带有习惯性、技术性。最后根据现场的破坏痕迹、犯罪活动的状态和动作、留有的其他痕迹物证,判断犯罪分子的作案条件和作案过程,确定是本地人还是流串作案,是偶犯还是惯犯等。

(3)秘密潜入内部,伺机作案。对这种侵入方式,检查发现犯罪分子的预伏处所,查找坐卧等活动痕迹,还要注意尘埃、墙灰、蜘蛛网等有无触动,有无足印、手印及其他压痕。

在勘查罪犯出入口时,还应该注意观察和测量进出口所在的位置、形状、大小、距地面的高度以及与周围物体的关系,并做好详细的登记,以便从中分析判断罪犯的性别、年龄、身高、体态、生理特点、职业和是否熟悉现场环境等。

2.对中心现场的勘查。要把被盗财物的保管处作为中心部位,因为这是犯罪痕迹比较集中的地方,必须重点勘查和研究。主要有盗窃的目标、破坏的方法、遗留的痕迹物证,赃物赃款的特征等。

3.对现场周围环境和犯罪分子来去路线的勘查

现场周围环境,主要是指现场周围的道路、院墙、沟渠、森林、水田、旱地等等。[2]这些地点往往同犯罪活动有一定的联系,应当进行认真观察和搜索。

(1)被盗现场与邻近大楼、住宅、厂房、商店是否有过道阳台相通,或者篱笆围墙有空隙可钻,从中发现翻墙,爬楼侵入的痕迹。

(2)被盗现场是否位于水陆交通要道、进出入多的部位,还是高墙深院内部,外部人员不能随便出入的部位,从中研究犯罪分子对情况熟悉的程度、对作案目标了解的准确程度和原因。

(3)沿着犯罪分子来去路线,遵循发现犯罪分子作案前逗留、预伏的处所,作案后逃离和丢弃隐藏赃物的地点。

(4)访问现场周围有关群众和沿途有关人员,了解发案时当地行人和车辆的流动情况,了解有没有人听到可疑声响、看到可疑人携带可疑物品经过,以及嫌疑人的体貌特征。

(二)深入细致地访问事主、群众

事主和知情群众的陈述是分析案情和确定侦查方向的重要依据。应当抓紧

时机向发现人、事主和知情群众,以及犯罪分子来去路线的沿途群众,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访问,通过调查访问,主要弄清下列问题:

1.发现被盗的时间、地点。 

2. 被盗经过和现场情况。

3. 被盗物品的名称、数量、价值、用途、特征和标记。对于被盗现金,还要详细了解数量、票面额,如果是新币,还要查明钞票的号码。 

4. 发案后,那些人进入过现场,移动或触摸过哪些物品。

5. 发案前,被盗财物的存放和保管情况,以及那些人了解这些情况。 

6. 发案时,是否有人发现现场有人走动,有何异常的响声。

7. 现场门锁,室内的箱柜的牢固情况,钥匙的存放与保管情况。 

8. 现场有无犯罪分子遗留的工具及其他遗留物。

9. 内部人员的活动规律和值班情况,以及巡逻人员在发案时的活动情况。 

10.发案前后,有无可疑人员来往,如在发案前有无人员窥视、了解情况,发案后有无人员携带物品从现场走出,他们的体貌特征、衣着打扮、说话口音和内容如何等。[3]

(三)迅速采取紧急措施

对于重大、特别重大盗窃案件,应根据初步掌握的情况,立即取相应的紧急措施。

1.对于盗窃枪支和盗开汽车逃跑的案件,应及时部署铁路、码头、机场、车站和交通要道进行堵截。通知党政军和相关部门,加强警戒和安全保卫;通报有关地区协查严防持枪抢劫,驾车杀人等案件的发生。

2.对于盗窃国家绝密文件或珍贵文物的案件,应及时通报各相关边检和海关部门,严密对出入境人员和货物的检查,防止文件和文物的外流;组织人员对可能藏匿文件、文物的是外出所进行全面搜索和检查;加强对收购部门的控制;部署秘密力量加强对有走私、贩运文物和重大嫌疑分子的监视。

3.对于盗窃外宾、国际友人财物或巨额现金的案件,因及时通报银行、邮局外汇商店,加强对大笔存款和使用的控制,并发现可疑人员;迅速部署警力和秘密力量,对活动与外宾、国际友人住址和出入场所的扒窃分子、进行全面控制,力争人赃俱获。

4.对于报案及时、犯罪分子逃跑不久、逃离不远,具有追缉条件的案件,应及时组织力量追缉堵截,还可以使用警犬追踪。

(四)准确判定侦查方向

盗窃案件的侦查方向是指大的方面,如内盗还是外盗,惯犯还是偶犯,本地人作案还是外地人作案。内外盗之分主要是以作案人所在单位为界限,属于被盗单位内部人员作案的,称为内盗;属于被盗单位外部人员作案的称为外盗。

内外盗之分,只适用于国家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共财产被盗的案件,在居民住宅发生的私人财物被盗案件,只有知情与不知情区别,没有内外盗之分。

内盗。内盗具有以下特征:

(1)作案时机选择恰当,熟悉现场环境和出入路线,掌握内部人员活动规律,了解房屋建筑结构、门窗结构和财务存放、保管等底细。

(2)出入口不明显,用原配钥匙或者仿制钥匙,开启房门、库柜、钱箱锁头盗窃财物。

(3)盗窃目标十分明确,进入现场后,直奔财物存放处,现场上没有乱翻迹象。

(4)有事先松动库房栏杆,门窗插销、螺丝钉等外部人员不可能做到的准备工作。

(5)在外部人员不可能进入、也不可能存在预先潜伏作案的短暂空隙时间作案。

(6)现场遗留有内部工具或职工个人用品,经查不属于借用或被盗,或被盗财物中有单位内部使用的票据。

(7)从已包好的的人民币或工资袋中,采取“抽签”的办法盗取部分现金。 

(8)盗窃后,将赃物藏在内部的偏僻角落,或在追查紧张时将赃物抛出。 内盗案件中,还有一种监守自盗,所谓监守自盗是指坚守公共财物的人员自己盗窃或贪污之后,伪造现场,谎报被他人盗窃的案件。具有以下特征:

(1)现场物体的翻动 、撬砸、与盗窃具有矛盾。

(2)现场虽有被破坏痕迹,但是从内部形成的,且没有人进出的痕迹。 

(3)现场上除了留有财物监管人的手印、足迹外,无他人留下的痕迹。 

(4)没有侵入口和撬压痕迹,却有伪装外部人员作案的假象,报称被盗财物在发案前早已短缺,且有掩盖的痕迹。

(5)被盗财物后,有焚烧账册、单据或库柜物品。

(6)外盗,由于外部人员对被盗单位的内部情况熟悉,特别是内部人员生活规律、财物存放、保管的底细不了解或不完全了解。

所以,内盗与外盗的特征有明显的区别。在外到案件中,本地人作案与外地人作案、惯犯作案与偶犯作案的的特征也不同。以上这些就是庭立方小编整理的内容,如果你对此还有疑问或者进一步的需求,可以咨询庭立方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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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8-03-19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不断加快,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城乡一体化步伐的逐渐推进,人们物质生活水平要求的不断提升,一些不法分子受攀富、享乐等贪婪心理的驱使和国内外犯罪方式的影响,在盗窃对象和作案手法上有了新变化,重大恶性案件逐年增加。那么,盗窃案怎么侦查呢?下面就由庭立方小编为大家解释一下相关内容,供大家参考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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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盗窃案件的具体侦查措施

(一)认真细致地勘查现场

全面细致地勘验现场,并且对现场情况认真分析研究,是侦破盗窃案件至关重要的第一道工序,是侦察破案的基础。针对盗窃案件的特点,现场勘查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

1.对出入口的勘查。犯罪分子总是要通过一定的渠道进入放有财物的处所,作案后,也要通过一定的路线逃离现场。在出入口特别是入口部位,往往留有犯罪分子较多的犯罪痕迹或活动痕迹,因此出入口是现场勘查的重点。

犯罪分子进入盗窃现场,一般有以下三种方式:

(1)开门锁进入。犯罪分子使用的门锁钥匙可能是本人原来就有的,也可能是乘机偷偷配置的还可能是窃取的或借用他人的。还有一种情况是内外勾结,作案前由内部人员拔去插销或打开门,让外部人员入室盗窃。采用这种方式进入现场,出入口不明显,能取到的痕迹物证比较少,但由于在作案前必须具备钥匙或接触具有钥匙的人员这一限定条件,所以,又有利于我们判断案情,缩小侦查范围。

(2)破门、撬窗、挖洞侵入。要沿着犯罪分子的出入口,对上下左右认真细致地勘查。首先应当观察出入口附近的地面,以期发现足印、交通工具密集、随身携带的工具等其他物品。然后再仔细勘查门窗,墙壁,孔洞等破坏情况,判断犯罪分子是使用何种工具和方法破坏障碍物的,对门窗结构、室内环境熟悉不熟悉,动作是否带有习惯性、技术性。最后根据现场的破坏痕迹、犯罪活动的状态和动作、留有的其他痕迹物证,判断犯罪分子的作案条件和作案过程,确定是本地人还是流串作案,是偶犯还是惯犯等。

(3)秘密潜入内部,伺机作案。对这种侵入方式,检查发现犯罪分子的预伏处所,查找坐卧等活动痕迹,还要注意尘埃、墙灰、蜘蛛网等有无触动,有无足印、手印及其他压痕。

在勘查罪犯出入口时,还应该注意观察和测量进出口所在的位置、形状、大小、距地面的高度以及与周围物体的关系,并做好详细的登记,以便从中分析判断罪犯的性别、年龄、身高、体态、生理特点、职业和是否熟悉现场环境等。

2.对中心现场的勘查。要把被盗财物的保管处作为中心部位,因为这是犯罪痕迹比较集中的地方,必须重点勘查和研究。主要有盗窃的目标、破坏的方法、遗留的痕迹物证,赃物赃款的特征等。

3.对现场周围环境和犯罪分子来去路线的勘查

现场周围环境,主要是指现场周围的道路、院墙、沟渠、森林、水田、旱地等等。[2]这些地点往往同犯罪活动有一定的联系,应当进行认真观察和搜索。

(1)被盗现场与邻近大楼、住宅、厂房、商店是否有过道阳台相通,或者篱笆围墙有空隙可钻,从中发现翻墙,爬楼侵入的痕迹。

(2)被盗现场是否位于水陆交通要道、进出入多的部位,还是高墙深院内部,外部人员不能随便出入的部位,从中研究犯罪分子对情况熟悉的程度、对作案目标了解的准确程度和原因。

(3)沿着犯罪分子来去路线,遵循发现犯罪分子作案前逗留、预伏的处所,作案后逃离和丢弃隐藏赃物的地点。

(4)访问现场周围有关群众和沿途有关人员,了解发案时当地行人和车辆的流动情况,了解有没有人听到可疑声响、看到可疑人携带可疑物品经过,以及嫌疑人的体貌特征。

(二)深入细致地访问事主、群众

事主和知情群众的陈述是分析案情和确定侦查方向的重要依据。应当抓紧

时机向发现人、事主和知情群众,以及犯罪分子来去路线的沿途群众,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访问,通过调查访问,主要弄清下列问题:

1.发现被盗的时间、地点。 

2. 被盗经过和现场情况。

3. 被盗物品的名称、数量、价值、用途、特征和标记。对于被盗现金,还要详细了解数量、票面额,如果是新币,还要查明钞票的号码。 

4. 发案后,那些人进入过现场,移动或触摸过哪些物品。

5. 发案前,被盗财物的存放和保管情况,以及那些人了解这些情况。 

6. 发案时,是否有人发现现场有人走动,有何异常的响声。

7. 现场门锁,室内的箱柜的牢固情况,钥匙的存放与保管情况。 

8. 现场有无犯罪分子遗留的工具及其他遗留物。

9. 内部人员的活动规律和值班情况,以及巡逻人员在发案时的活动情况。 

10.发案前后,有无可疑人员来往,如在发案前有无人员窥视、了解情况,发案后有无人员携带物品从现场走出,他们的体貌特征、衣着打扮、说话口音和内容如何等。[3]

(三)迅速采取紧急措施

对于重大、特别重大盗窃案件,应根据初步掌握的情况,立即取相应的紧急措施。

1.对于盗窃枪支和盗开汽车逃跑的案件,应及时部署铁路、码头、机场、车站和交通要道进行堵截。通知党政军和相关部门,加强警戒和安全保卫;通报有关地区协查严防持枪抢劫,驾车杀人等案件的发生。

2.对于盗窃国家绝密文件或珍贵文物的案件,应及时通报各相关边检和海关部门,严密对出入境人员和货物的检查,防止文件和文物的外流;组织人员对可能藏匿文件、文物的是外出所进行全面搜索和检查;加强对收购部门的控制;部署秘密力量加强对有走私、贩运文物和重大嫌疑分子的监视。

3.对于盗窃外宾、国际友人财物或巨额现金的案件,因及时通报银行、邮局外汇商店,加强对大笔存款和使用的控制,并发现可疑人员;迅速部署警力和秘密力量,对活动与外宾、国际友人住址和出入场所的扒窃分子、进行全面控制,力争人赃俱获。

4.对于报案及时、犯罪分子逃跑不久、逃离不远,具有追缉条件的案件,应及时组织力量追缉堵截,还可以使用警犬追踪。

(四)准确判定侦查方向

盗窃案件的侦查方向是指大的方面,如内盗还是外盗,惯犯还是偶犯,本地人作案还是外地人作案。内外盗之分主要是以作案人所在单位为界限,属于被盗单位内部人员作案的,称为内盗;属于被盗单位外部人员作案的称为外盗。

内外盗之分,只适用于国家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共财产被盗的案件,在居民住宅发生的私人财物被盗案件,只有知情与不知情区别,没有内外盗之分。

内盗。内盗具有以下特征:

(1)作案时机选择恰当,熟悉现场环境和出入路线,掌握内部人员活动规律,了解房屋建筑结构、门窗结构和财务存放、保管等底细。

(2)出入口不明显,用原配钥匙或者仿制钥匙,开启房门、库柜、钱箱锁头盗窃财物。

(3)盗窃目标十分明确,进入现场后,直奔财物存放处,现场上没有乱翻迹象。

(4)有事先松动库房栏杆,门窗插销、螺丝钉等外部人员不可能做到的准备工作。

(5)在外部人员不可能进入、也不可能存在预先潜伏作案的短暂空隙时间作案。

(6)现场遗留有内部工具或职工个人用品,经查不属于借用或被盗,或被盗财物中有单位内部使用的票据。

(7)从已包好的的人民币或工资袋中,采取“抽签”的办法盗取部分现金。 

(8)盗窃后,将赃物藏在内部的偏僻角落,或在追查紧张时将赃物抛出。 内盗案件中,还有一种监守自盗,所谓监守自盗是指坚守公共财物的人员自己盗窃或贪污之后,伪造现场,谎报被他人盗窃的案件。具有以下特征:

(1)现场物体的翻动 、撬砸、与盗窃具有矛盾。

(2)现场虽有被破坏痕迹,但是从内部形成的,且没有人进出的痕迹。 

(3)现场上除了留有财物监管人的手印、足迹外,无他人留下的痕迹。 

(4)没有侵入口和撬压痕迹,却有伪装外部人员作案的假象,报称被盗财物在发案前早已短缺,且有掩盖的痕迹。

(5)被盗财物后,有焚烧账册、单据或库柜物品。

(6)外盗,由于外部人员对被盗单位的内部情况熟悉,特别是内部人员生活规律、财物存放、保管的底细不了解或不完全了解。

所以,内盗与外盗的特征有明显的区别。在外到案件中,本地人作案与外地人作案、惯犯作案与偶犯作案的的特征也不同。以上这些就是庭立方小编整理的内容,如果你对此还有疑问或者进一步的需求,可以咨询庭立方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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